无主狗能否实行“安乐死”的深度思考

王朝家有宠物·作者佚名  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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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7日上午10点,杭州远郊的犬类收容所,专业兽医师给一只两个月大的无主认领小博美犬静脉注射了安乐死药剂,2分种后小狗安静地睡着了。这是杭州首次对无主狗狗实行安乐死,并对所有实施安乐死的犬只用犬尸专用收集袋封装,作消毒深埋处理。

据杭州城管执法局有关管理人员称自3月5日进入犬类严格执法期起,杭州市执法大队已捕获无证、流浪狗共711条,犬类收容中心目前还有300多条狗狗超过认领期限,属无主认领。随着气温一天天升高,狗狗数量多,面积集中,极易引发各种传染疾病,才“不得已采取下策”,与之前对无主狗狗实行直接捕杀的措施相比,安乐死的做法显得管理更加“人性化”(3月30日《今日早报》)。

看了这则新闻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对政府所谓的“人性”觉得很没有“人性”,而且通过媒体大张旗鼓地对他们美其名约的“安乐死”手法处理流浪狗进行宣传报道更觉得让人匪夷所思!

“安乐死”这个名词(euthanasia)源自希腊文,由安逸(eu)和死(thanatos)两个词素构成,其原意是“无痛地、仁慈地处死”,后来更宽泛地指“无痛地、幸福地死去”。一般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不得不采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安乐死的目的,对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社会来说,是为了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对人采取安乐死是道德抑或不道德还一直存在争议,即使是赞成安乐死的国外不少医学家、伦理学家也只是赞成自愿的安乐死,认为是病人对痛苦的一种解脱,只要符合病人的利益,安乐死是允许的。

如今把“安乐死”这一标签贴到了动物身上,给这些已经被主人抛弃流落街头的小狗们注射“安乐死”针剂,也不问问动物们是愿意被“解放”还是愿意“安乐死”,全杖着动物无法作出“是”或“否”的语言表示就毫不留情地结束了这些可怜的小生命。伪善面目,昭然若揭。

其实像狗这类动物是非常通人性的,它们被抓捕后集体豢养在笼子里,心里也明白将会意味着什么。有些小狗会表现得不合作,工作人员必然会拿捕犬棒伺候,这些被捕的动物一看到捕犬棒,充满了恐惧,面对工作人员,常常是极力反抗,而捕犬棒又是勒住脖子,将狗拖出。没有一种生物被勒住脖子后,不会紧张害怕的。

将狗带出狗舍注射“安乐死”针的过程中,一定是充满了紧张和恐惧的,而未逾期的狗看到同伴被拖出时脱粪脱尿的惨况以及哀鸣呼叫声,眼神中也必定充满了恐惧,这不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安乐死的原则吗?不难想象那些负责安乐死的工作人员通常是怕被狗咬到更甚于人道考虑的,结束动物生命的方法往往是残暴的。

口说无凭,大家可以看看我在网上收集的这张照片,就可以知道事实的真相,以及体会到这种惨不忍睹的场面,我觉得这和南京大屠杀没什么两样了。

这些收容所执行安乐死人员把最不得已才使用的“杀狗法”,用在所有的狗身上。我相信大家会同意我用“杀狗法”这个名词,因为我完全看不出所谓的“安乐死”有什么“安乐”的现象。

我不知道执行安乐死的医师以及把杀狗理由说得义正辞严的政府官员们如果在对流浪狗进安乐死的场所,看见地上有一大堆死尸,还可以看见有些正在挣扎、流泪奄奄一息的狗会作何感想?是已经麻木了还是没有良知了还是举起“为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利益”作为任意杀狗的保护伞,并不断地欺瞒大众自己是在人道处理流浪动物问题。(差点忘了补充一条重要信息:杭州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大队副大队长魏云祥说,昨天的行动主要是“营造一种氛围”,希望广大犬主尽快办理犬证,至于捕获的无证犬,只要犬主及时补办证件,是不会被处以安乐死的。不就是摆明要钱吗?)大家知道,挂在冠冕堂皇“人道”处理流浪动物问题的背后,其实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动物求生本能与天性。

对人类适用安乐死很多国家还认为是违法的,可以用法律来作出约束,然而动物是否可以适用安乐死以及如何进行安乐死至少我国还仍是空白。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是从法律上确定了野生动物的权利。但是,对于其他的动物,比如农场动物、宠物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予以保护。动物究竟是被视作人类的财产?还是具有自由权利的生命主体?无论从法学还是社会学角度,这个问题似乎都尚无定论。这背后应该是一个关于伦理的命题:我们是否有权力决定另一种生命形式的去留?

这狗也好马也好(听说现在对无法参赛的赛马实施“安乐死”已成为国际惯例,且被认为是目前最“人道”的方法)并不是属于人类的,它们与人们一样都是属于大自然的。受伤了就该医治,老了就让它回归大自然,除非是真的无药可医,严重瘟及社会了才不得不实施安乐死。人类有什么权利随意去为另一类生命选择它的生死宿命呢?仅仅是因为人类比它们要高等吗?要是现在出现另一个比人类更高的种族,他见人类老了或是没有价值了就让人类安乐死,人类会乐意接受吗?其实尊重动物,实际上不就是尊重人类自己吗?

其实,在反对对所有流浪狗(包括其它动物)滥进行“安乐死”的前提下,我并不是完全反对对动物进行安乐死。可以对那些患有恶疾和瘟疫(会严重影响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且无人认养支付其医药费进行治疗的流浪动物(应该视安乐死动物为一种不得已的抉择)的时候,为了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为了达成人类的同情心和同理心,可以使用安乐死以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但我们不该刻意去合理化这些处理方式。

我认为这些动物之前所以要面对安乐死的命运,其实是我们人类造成。因为我们有人随意地弃养动物,任由他们自由繁殖,之后不满意流浪动物太多,以安乐死作为处理流浪动物问题的方法。人类应该检讨的是自己!我们对动物负责吗?我们对自己负责吗?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是否有比安乐死更人道的流浪动物处理方式。如果有切实可行的处理方式,我们应该考虑使用更人道的方式处理流浪动物问题。同时应积极地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反对虐待动物法》或者叫《动物福利法》。不论是圈养的动物还是其它畜养的动物,都应该保障它们不受虐待,尊重它们的自然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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