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商报》报道,一条“比雄”犬的女主人以自己的爱犬肖像被厂家用在产品包装上侵犯了爱犬的肖像权为由,将厂家告上了法庭。昨天下午,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但没有当庭判决。
原告王春艳称,她是一位开宠物店、爱狗如命的人。今年7月份,她陆续接到全国各地的朋友打来的电话,询问她的“比雄”犬是否还在家里,是不是已卖给了别人。经过调查,她发现自2006年9月开始,深圳市一家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没有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她的“比雄”犬照片,并在全国销售。调查中,王春艳也采购了一瓶这种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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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立即通过电话与被告公司联系,没想到对方不仅不肯作出解释,态度还十分恶劣。一气之下,王女士将该产品外包装的设计公司和该化妆品有限公司分别以第一和第二被告起诉到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且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30万元。
在法庭上,“比雄”犬的主人王春艳和她的代理律师陈先生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其中最重要的是一本登有“比雄”犬照片的《宠物世界》杂志,这期杂志出版发行于2006年9月,杂志封面的“比雄”犬就是王女士的“比雄”犬。原告认为被告盗用的正是杂志封面上的这张照片。此外,原告还提供了该“比雄”犬的靓照和“纯种犬血统证明”,以及养犬登记证。据介绍,这条卷毛“比雄”犬来自美国,是一条名贵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