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宗宪电影公司抗税败诉 被罚226万台币(图)

王朝娱乐八卦·作者佚名  200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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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天王吴宗宪的“颉客隆”电影公司,被查出2001年度虚增成本费用,国税局要求补税及罚款共226万元。颉客隆打行政诉讼抗税,但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确定,须补税罚钱。吴宗宪昨表示:“我们对判决有异议,但仍会补缴这些税款。” 颉客隆在1999年发行吴宗宪电影《神探两个半》,目前公司登记负责人则为吴宗宪的哥哥吴堂榕。国税局清查该公司申报2001年度的营所税时,营业成本费用部分,有4百多万元缺少原始单据可以核对。剔除4百多万元的成本外,要求该公司补税113万余元,以及罚款1倍。

搬家遗失帐册

但颉客隆认为,因会计人员屡次更换,公司也搬家多次,因此找不到当年的帐册、发票,国税局不能因此就要求补税及罚款,因此和国税局打官司抗税。但行政法院认为,依照国税局稽查情形,“颉客隆”的确漏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判决败诉。

强调认知不同

吴宗宪今年在影视圈收入估计超过1亿元,昨他录台视《王牌大连宪》时表示:“我们并不是逃漏税,而是提出异议。”

他还强调:“像拍电影的损失,这属于认知上的问题,我们拍了《4大金钗》、《傻傻爱》跟《神探两个半》等电影,政府也没补助,像有些临演的支出,哪有报表?还有发电车临时工这些支出,也没单据,既然法院判了,就会补缴这些税。”

逃漏税难逃法网

不缴综合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每逾2日按滞纳金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事业得令停业

以诈术逃漏税:

最重可处5年以下徒刑,6万元以下罚金

漏报遗产、赠与税:

追缴所漏税额并加罚1至2倍

虚开发票、伪造会计凭证:

最重可处5年以下徒刑,15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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