蟒蛇可以当作宠物来养吗?沈阳一宠物店老板因把蟒蛇当宠物,贩卖五条,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他触犯的法律叫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蟒蛇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动物保护者竟贩卖动物
陈某今年27岁,是大东区小津桥花鸟鱼市场某宠物店业主,前年刚刚新婚。可是他却在新婚刚一年就因贩卖“宠物”而被判入狱,这对他来说不啻于是晴天霹雳。而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出具情况说明,陈某自从2005年被吸收为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以来,平均每年救治野生动物30余只(条),其中包括孟加拉巨蜥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对沈阳市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做出一定贡献。
这样一个动物保护者,怎么又栽在了动物上。他是如何误闯进犯罪深渊的呢?陈某案可以说是一个悲剧,他对法律的无知应该引起更多人的警醒。
买卖者均把蟒蛇当宠物
陈某贩卖的宠物也够吓人的,是大蟒蛇。而他犯罪的诱因竟是宠物市场兴起的一股养蟒蛇热。陈某说:“现如今人们养宠物越来越热,一些已厌倦了养猫养狗和追求新奇的人开始饲养起一些个性宠物——蜥蜴、乌龟、蜘蛛、金丝熊……五花八门。2006年开始,不断有顾客向我要蟒蛇,因为很多人把蟒蛇当成了新的宠物。”
陈某也没把卖蟒蛇当回事,既然有人把它当宠物买,他就开始注意起购蟒蛇的渠道。正好北京一个开宠物店的朋友说他那儿有货,他就先后进了五条。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期间,陈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花鸟鱼市场,先后分三次卖给宠物爱好者李某、马某(另案处理)。
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陈某所出售的蟒,系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贩卖五条蟒蛇被判三年
陈某没想到卖了几条蟒蛇竟会让自己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此时他才知道蟒蛇属于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是禁止买卖的,自己无意间已经触犯了法律。
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附表的规定,涉案蟒确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而陈某先后出售蟒共计五条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但考虑陈某能够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且能积极缴纳罚金,故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市法院于近日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爬友”小心别“玩”进牢房
市法院刑二庭法官葛钧告诉记者,现在很多人把养蟒蛇作为一种时尚,认为这是新的宠物,新奇好玩,大家还形象地把养这些动物的人称为”“爬友”。然而,这些爬友也许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
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的稀少的和濒临灭绝以及有濒临灭绝危险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通常人们都知道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丹顶鹤这些动物是保护动物。但很多人还不知道,梅花鹿、绿孔雀、蟒蛇、天鹅、穿山甲、猕猴、四爪陆龟、凹甲陆龟、大壁虎等,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但有些人还把这些动物当食材或宠物来买卖,殊不知,买和卖都可能会触犯法律。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即使是国家有计划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也必须经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因此,凡违反上述规定,只要实施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三种行为之一,便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情节严重可判十年以上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沈阳日报)
本案陈某先后出售五条蟒,而根据法律规定,贩卖两条就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四条以上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陈某因有立功表现,才予以轻判。
陈某栽在了贩卖蟒蛇上,在这里也提醒大家,除了蟒蛇,还有许多“宠物”陷阱。比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八只,天鹅六只、梅花鹿二只、绿孔雀二只等,即构成“情节严重”,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还是奉劝各位,不要在集贸市场或宠物市场非法买和卖这些动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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