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初,国家发改委发布2006年第56号公告,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发起组织并编制的我国第一部《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QB/T2761-2006正式发布,作为各种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的统一规范,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这个行业推荐标准填补了目前我国室内环境净化产品行业标准的缺失;然而,该标准的出台未能幸免“一石激起千层浪”的命运。目前,对其正、负面的舆论正如涟漪般层层扩散开来。
事件:净化效果测定方法填补空白
目前国家只对空气净化器出台了相应标准,对空气净化材料、净化产品的净化效果尚没有检测标准。产品净化效果的无法判定,使生产企业和商家对产品的广告宣传各行其道,消费者徒增了不少甄选产品的难度。另外,市场上的空气净化产品都只是针对某一种污染有效果,没有也不可能有统杀所有室内有害气体的“万金油”;被一些商家夸大不实宣传忽悠的消费者捧回家的“净化卫士”很可能对严重的装修室内污染治理“力不从心”。
该《方法》的出台将规范各种具有净化室内环境污染功能的甲醛消除剂、装修除味剂等各种空气净化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各种空气净化器的使用效果。标准中还首次采用了多环境仓比较的测试方法和环境仓中有害物质持续释放的方法,使得试验方法具有科学严谨、操作简便的特点,填补了我国的净化治理产品净化效果评价标准的空白。《方法》最直接作用于检测机构对产品检测的报告。今后,报告中将对空气净化产品的净化效果,如净化范围、程度等进行明示,这将对净化治理服务企业以及消费者选择什么样的空气净化产品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反应:相关各方不太“买账”
从出台到正式实施的个把月间,笔者了解到,相关各方并未做出多少积极反应,反而质疑声不绝于耳:质疑标准的科学性、权威性、精准性与实用性;质疑这样一个标准是否又是行业内的“拢钱招牌”,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还得打个问号。
据了解,室内环境各个检测中心都以国家统一出台的《空气净化器》等标准为参照,而有各自相对独立的检测标准。据业内人士讲,该《方法》只是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技术结晶与经验总结,不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毕竟检测中心的软硬件条件有限,研究成果“含金量”受质疑。
随机采访的几家企业也表示,只是闻声有这样一个《方法》出台,但具体什么内容就不清楚了。此外,企业对出台的标准不是很当回事,依旧采用以往的标准。
回击:充耳不闻是利益使然
面对业内的议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主任宋广生说,“作为行业协会,我们组织、起草、制定的这个《方法》是国家发改委审批发布的正规行业标准,因而权威性不容置疑,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市场、加强产品的监督和检查、保护消费者的室内环境权益、推动净化治理产品的健康发展;也为各地质监、工商部门在执法工程中提供一把尺度。”
实际上,由于室内环境污染涉及的相关行业比较多,比如卫生、环保、建筑、装饰和材料等等。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产品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因而目前管理的空白是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来填补的。
宋广生还表示,“该标准是针对目前市场上的净化材料和产品没有统一的评价方法而制定的,因此必然会涉及一些人的利益。分析这些质疑声音,可能会有:一、来自于和室内环境相关的部门。一些部门会认为自己是行业主管,而对行业协会的起草和宣传质疑。实际上不在于标准是谁制定的,不管是谁起草的标准,只要与行业有关,行业协会都有义务进行宣传和执行。二、来自于业内人士。《方法》不是一个检测中心的经验,国家行业标准也不可能由一个检测中心就可以制定;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由国家卫生、环保、装饰、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方面的专家共同讨论制定。但是,不可能所有的业内人士都会认同。比如,《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就是国家标准,但同样遭到一些业内人士的质疑。三、至于相关企业称不了解标准的情况,只能是一种借口,因为标准会影响产品的生存。任何一种标准实质上都是一种约束。但这正是制定标准的意义,让对净化环境无效的产品退出市场。企业对标准采取拒绝接受的态度只能是掩耳盗铃的作法,其背后利益因素是决定性的。”
反思:市场是最终决定者
面对标准缺失、亟待“净化”的市场,该《方法》应时出台是件好事。据悉,未来三、五年是这个朝阳行业大踏步向前发展之时,如果标准依旧缺失下去,会最终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相信这是所有人不希望看到的结果。那么,何不将其作为一个缓冲期,用来引导企业朝理想的态势发展?同时,再给这个有积极意义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多些鼓励和掌声?也许,面对目前褒贬不一的质疑声,我们只能让最终的发言者——市场来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