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消息 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正式就上诉人潘业安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判,驳回上诉人潘业安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潘业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这个一波三折的诉讼终于落下帏幕。此案甫一判决,有专家即指出,作为“百度贴吧侵权第一案”,此案意义重大:它为网络论坛上出现有争议或侵权的帖子时,论坛服务者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与权利划出了一个明确界限,而百度在贴吧管理中的作为,将会成为行业的一个通用标准。
2005年7月4日,百度贴吧中的“律师”和“社会”吧里,有用户张贴了《被“大码头论文考研网”诈骗1000元,该怎么办?》等4个帖子声称被潘业安所经营的大码头论文考研网骗取1000元。
2006年9月15日,潘业安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以百度疏于管理,对侵权帖子不加审核,没有尽到监管的职责为由,要求百度赔礼道歉并赔偿7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
经过3个月审理,12月15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海淀法院在审判中指出,“百度贴吧作为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网络用户通过登录即可即时发布信息,经营者对内容的审核义务体现为事后监管。” 故“百度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删除了诉争文章,故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后,潘业安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北京一中院维持原判,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对此案的判决,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专家认为此案为论坛服务者在类似事件中的责任范围的进行了确定。
“电子论坛(BBS)名誉权纠纷不同于传统的名誉权纠纷,由于论坛本身是一个开放性的信息交流平台,作为论坛服务商是不可能做到事前审核的,现行法规也没有规定其应负有对论坛信息事先审核的义务。从海淀法院的判决书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百度贴吧将协议公布于网站首页,并告知使用者应提前阅读的这种做法,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提示义务,应该会成为的行业里的通用标准。权利人应当按照论坛服务商公示的规则投诉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位专家指出。
而此案中,引起诉讼的4个贴子中所述的潘业安经营的 “大码头论文考研指导网”等4个网站,从事论文买卖经营行为,获取钱财的灰色行为等内容,作为论坛管理者的百度,“文中内容的真伪又显然超出了网络经营者的审查能力,故该文尚不属于贴吧协议中规定可径行删除的文章”,而事主潘业安也没有按贴吧公示的规则投诉要求百度删帖,因而百度方并无过错。
此诉讼案发生后,相关媒体做过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而帖子中所披露的潘业安的网络行为,也受到人们的关注。更重要的是,“此案对论坛经营者对内容的审核义务与责任界定,是非常有利于电子论坛行业的健康发展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副秘书长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