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李秀清
基本信息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22852
·条码:9787562022855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0开 0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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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序
法律格言言简意赅,蕴藏法理。有的含蓄无穷.令人回味深思;有的形象直接,让人会心捧腹。法律格言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法律文明演变和发展的结晶。法学名著因法律格言而经典,法学名家因法律格言而流芳。因此,了解法律格言,对于广大已进入法学教育殿堂的莘莘学子来说,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是非常美好的事情。为此,在广泛阅读、认真筛选的基础上,将令我们阅后脑有所思、心有所动的经典格言汇编成书,与读者一起分享这完全不同于阅读法条时所生之味同嚼蜡的愉悦之感。
二百五十多年前,法国大儒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写了一部《论法的精神》,将变迁中的法的一些内在的、必然的、永恒的联系,称之为法的“精神”(Esprit);一百四十多年前,德国法学大师耶林(Jhering,1818—1892)出版了《罗马法的精神》,将罗马法中具有普适性质并一直影响人类生活的那些法的原则,称之为罗马法的“精神”(Geist)。因此,我们理解,所谓“精神”,是指某一事物中具有精华性质、永恒性质的要素。本书从众多的法律格言中选编的九百余条格言,就属于这一类型。它们是法律格言中的精华,具有普适的、永恒的价值。本书不称为“法律格言汇编”或“法律格言精革”,而是以“法律格言的精神”作为书名,就是出于这种考虑。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只收录经典的法律格言本文,没有对其作解说。这是因为收进本书的法律格言或是学者多年沉思的成果.或是法学界长期流传、千锤百炼的结晶,在极为简练的词句中.包含了丰富的知识和智慧。对此,我们如果再化笔墨对其进行解说,无疑是画蛇添足,既浪费读者的时间,也掩盖了法律格言本身的光芒,最终将影响读者诸君的阅读兴趣。
本书的法律格言主要摘选自汉译名著,这包括已流传甚广的诸如《社会契约论》等,也包括近时新出版的一些较有影响的法学译著。此外,鉴于我国法学的日渐昌盛,近年来也有一些不俗的法学论著问世,因此我们也从中摘选了少许法律格言。为便于读者引用和查找,我们在每条格言之后注明了出处,但出于正文篇幅及精练等方面的考虑,只是注明著者姓名、书名及页码(若注明格言原述者的,系该书著者所转引之格言),关于该著作版本详情,可以参阅本书附录。
在漫长的法学发展史上,流传的含有法律格言的法学著作不计其数,加上历史上还有许多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乃至文学家、艺术家等对法律也都有精辟的见解,而本书只是为我国大学生和研究生提供的课余阅读的知识性小册子,因此,本书选编的格言容量自然有限。加上编者学术功力尚浅,专业知识不足,对于所选编的是否都是经典的法律格言,我们确无十分的把握,因此对于本书的错误和疏漏,恳请学界同仁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参加本书编写工作的,主要是华东政法学院外法史专业的教师、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具体为李秀清、陈颐、程维、任超、冷霞、王晓锋、王沛和朱淑丽。本书的顺利完成使我再一次感受到了常令我庆幸和感动的本专业师生之间良好的团队精神。
本书的编写,得到了我的导师何勤华教授的鼓励和指点:本书的出版,选题编辑李克非先生为此书付出了诸多心血。对此,一并表示我们真诚的谢意。
李秀清
2002年9月16 日
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目录
目录
序
1.法律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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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书摘
15. 自由
人足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摘自卢梭著:《社会契约论》,第8页。
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摘自卢梭著:《社会契约论》,第90页。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摘自卢梭著:《社会契约论》,第16页。
自由的主要意义就是,一个人不被强迫做法律所没有规定要做的事情;一个人只有受民法的支配才有自由。因此,我们自由,是凶为我们生活在民法之下。
——摘自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册,第194页。
自由,就是有权行动。所以政治的目的首先就是在人类中实现自由。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换言之,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则是不准生存。
——摘自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第12页。
惟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摘自密尔著:《论自由》,第13页。
只有当人们得到的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既不能控制亦无力预见的情势的时候,他们才能够自由地根据他们自己的知识并为了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去行事。再者,如果我们允许人们在他们的行动中受他们自己的道德信念的指导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再从道德上向他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即他们各自的行动对不同的人所产生的总体影响应当与某种分配正义的理想相符合。在这个意义上讲,自由乃是与那种常常同品行无关进而被认为是非正义的报酬不可分割的。
——摘自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二、三卷),第207—208页。
更为重要的足,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有可能是悲苦的。自由并小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的确,所谓自由,亦可以意指有饥饿的自由,有犯重大错误的自由,或有冒生命危险的自由。
——摘自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
(上册),第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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