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不能搞“买断工龄”
以前不少国企改制搞所谓“买断工龄”、“置换身份”方式,没有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今后这两种方式都不能用了。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文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中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此外,文件还规定,今后企业改制改组方案要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实施。
“走人”要给经济补偿
如果改制成非国企的,或职工无岗位离开企业的,企业必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股份)或债权。对继续在改制改组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由改制改组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今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计发。
改制后的企业如果仍属国企性质的,企业不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也不拿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其职工安置办法应在改制协议或有关文件中确定。
有岗位就得安排
改制后的企业有岗位安排的,或没有离开的职工,则不要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与新企业重新变更劳动合同。
新企业能为原企业职工安排工作的,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企业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职工不能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后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按改制前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协商变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殊群体有保障
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确无生产岗位安排的,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对已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困难企业,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原企业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改制改组后的新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对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5至10级的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发给伤残就业安置费和一次性辞退补助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原企业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的职工,新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其劳动关系。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或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5至10级的职工,新企业确实无岗位安排的,或职工本人不能从事新企业所安排工作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怎么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原固定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所在企业同期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同期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解除合同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