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于近日出台。
办法对人员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聘用合同的订立,受聘人员待遇,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解聘与辞聘制度,人事争议的处理,未聘人员的安置,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人员聘用的管理与监督等,都作了明确界定。
办法说,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界限。新录用人员一次性签订最长不得超过5年。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办法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工作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对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