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六大损招
价格欺诈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为百姓深恶痛绝。但是由于价格欺诈行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消费者往往落入陷阱而不知。迄今为止也没有因为价格欺诈而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近日,有关专家向记者详细列举了“价格陷阱”的种种内幕,揭开了价格欺诈行为的画皮。
虚假明码标价行为
主要指经营者明码标价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或服务的项目有虚假成分,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据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相当多的包装商品都没有达到明码标价所标明的重量。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明明没有产权证,却谎称有;一些餐饮、娱乐企业标明有关服务项目,但事后却借口各种原因不提供服务等。
模糊明码标价行为
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故意用隐晦的、模棱两可的、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识,使人误解,诱导他人交易。如一些房地产广告宣传“1万元可购房做业主”,就含有隐晦成分。这里实质上是指先交1万元订金,可购房做业主。又如,旅行社广告宣传“头尾6日游仅2000元”,实际上是第一天晚上出发,第六天一早返程,“6日游变成了4日游”。
虚假降价行为
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经营者虚构一个比较高的原价,然后谎称降价,以达到诱骗他人购买的目的。如一套皮衣实际价格仅500元,经营者却虚构为2000元,然后标价1000元,以“跳楼价”、“处理价”、“最低价”、“血本无归”等煽动性语言,诱骗他人购买;二是经营者不虚构原价,但虚构转业、停业、结业等,谎称削价处理商品。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商店挂上“本店结业,最后两天清仓大甩卖”。过了两天,那块牌子仍挂在那里。
虚假优惠折扣行为
经营者通过虚拟原价,再在此基础上标出一个虚假优惠折扣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一件衣服本来进价加合理利润200元,却虚拟原价为500元,然后以这一原价为基础谎称五折销售。实际上折扣后的价格比真实的原价还高。一般来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品牌认识有限,对商家标明的价格是高是低难以正确判断。
“黑箱”定价行为
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但对附带性、相关性、售后环节消费项目故意隐瞒不予以明码标价,使消费者在消费信息不全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不必要的附加项目和附加费用。如一些酒家常运用所谓“特价”来招揽顾客,宣传“龙虾仅68元一斤”,但其他菜式10元一位,小菜10元一碟。酒家也不问顾客需不需要,就主动上小菜,也不主动报价。更有甚者,结账时一些酒家还向顾客每人收两元的空调费。
低价标价高价结算行为
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以低价来明码标价,招徕顾客购买后,则按高价结算。在一些地区,少数商贩在叫低价或标价招徕顾客后,使用各种欺诈甚至威胁手段要顾客购买。当顾客不得不购买时,商贩就换一个高价的标价牌,要顾客接受高价。
假冒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一些经营者尤其是一些带有一定垄断性行业的经营者,在制定属经营者自主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时,谎称这一价格是政府定价,从而使顾客被迫强制接受经营者制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