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自选”所引发的……
民政部正在报国务院审批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把婚检列入“可选择”的范围之内,以后的新人可以只凭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就能走上红地毯。对于有关媒体日前的这一报道,长期从事婚检工作的有关专家认为,虽然这是婚姻登记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的表现,但新人们为了自己、配偶和下一代的健康,还是不应该放弃婚前检查的机会。
媒体评说
北京青年报:婚检“自选”带来什么
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放弃对申请结婚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把关”的责任,无疑需要相当大的勇气。它暗含了一个开放性的前提:两个人正式提出结婚申请,说明他们相互之间的了解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除了《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如禁止重婚、禁止近亲结婚等)以外,他们相互之间需要了解些什么情况,或者需要了解到什么程度,因为主要对他们自己有意义,所以也应该由他们自己来决定。
与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当事人的高度信任相对应的是,当事人必须要有对自己的选择后果承担责任的思想准备和行为能力。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服务,婚前健康检查也是一种服务。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婚前财产公证,相信选择婚前健康检查的人不会越来越少。但是本着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充分信任他们的选择能力的原则,这样的服务应该仅供参考,而不应该确定为一道强制性的审批手续。
公民在民事行为中自由选择度的大小,与公民的素质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密切相关。婚检如果由“必选”变成“自选”,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正在拥有越来越大的选择空间。
中国青年报:不赞成取消婚检
老实说,我没有看出婚检规定有什么非取消不可的理由。婚检之所以演变为走过场,并受到质疑,是缘于婚检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质疑恰恰是希望规范婚前检查,以真正达到婚前健康检查的目的。因此,这种质疑与制订婚检这一规定本身的合理性并不相悖。假如因为有不规范现象的存在,便索性取消婚姻法中关于婚检的规定,无异于因噎废食。
不论有无硬性规定,婚检的必要性都是无可辩驳的。有这样一组数据:据卫生部有关人士透露,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为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两万多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人84人,精神病者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许多患者在被检出后,自己还不知道已身患疾病。
情况既然如此,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不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婚前检查,婚检又如何能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而在硬性规定婚前检查的情况下,一年中尚且有近一半的人不愿或没能参加婚检,又如何指望仅凭婚姻登记机关的一纸告知单就能将婚检落到实处?
天津青年报:专家建议婚检不能免
天津市传染病医院性病诊疗中心一位负责人表示,在过去的半年里,该传染病医院一家就先后收治了4例患有先天性梅毒的新生儿,而他们的父母在婚前都没有经过婚检。
这几个孩子都是在出生后10天左右就查出患有先天性梅毒,他们的共同特征是,产后即发现下肢有少量皮屑,在多家医院就诊未予确诊,入院时,皮肤可见散见的梅毒疹,其发病程度几乎都已相当于成人的梅毒二期。目前这4个孩子的梅毒都已经得到根治,患儿的皮肤损害全部消退,如正常人一样。但从母亲的病情推断,都是在婚前就已经感染上梅毒。
这位负责人建议,婚检时这些疾病不会漏检,因此婚检省不得。比如乙肝,患上乙肝是不能治愈的,而父母如果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遗传给孩子的概率接近30%,如果进行过婚检,目前在医学上可以为乙肝携带者实施母婴阻断,乙肝患者也能生一个完全健康的宝宝了。
各地做法不同
广州:建议查艾滋
广州市各相关部门人士一致认为:婚检并不多余,重在落到实处。随着社会的发展,婚检内容应随之做调整,现在检查的只是最基本的一些项目,建议将艾滋病检查、生化检查等内容也列入婚检,更好地避免一些遗传性疾病的频发。有关部门应该做到规范执行,监管部门加强管理,把工作落到实处,让更多人从婚检中获得服务和帮助。
北京:婚检可自选
从近日起,北京市进行婚前检查的新人可以在特殊检查项目中“自选”检查项目,但受检者必须亲自签名。这些可选择的项目包括:血型、心电图、肝功能、血糖、B超、HIV、淋菌等。这也是开始实施的新的婚前保健规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此次新修改的婚检工作规范中更严格地规范了婚检单位的职责、义务,除了进行必要的婚前常规检查外,可以在医生建议指导下知情选择特殊检查中的项目,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的原则。
天津:老规矩不变
天津市民政局婚姻处刘处长称,目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尚未通过国务院的最后审批。天津市现在依然按照国家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1996年6月颁布的《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检方面,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肯定不能结婚。另一方面,肺结核、乙型肝炎、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需经婚检,虽不影响新人结婚,但肯定影响婚后夫妻及后代的健康和生活。婚检即使被“私有化”,从强制转为自愿,也仍然建议新人借此来确认彼此健康。另外,结婚登记仍然需要三证齐全,即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医学婚前检查证明和单位、居委会开具的婚况证明。
湖北:涉外婚姻定点检
楚天都市报记者从省妇幼保健院获悉:从2003年元月1日起,我省居民(武汉市居民除外)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手续前,须在该院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中心进行婚检。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涉外婚检须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武汉市居民的涉外婚检,则在武汉市妇幼保健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