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不能随便交
针对部分开发商用“定金”设套骗取购房者钱财等新情况,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发出商品房消费警示:“定金”不能随便交。
最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大量有关购房“定金”问题的消费者投诉,购房者先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交了少则千元,多者达万元的所谓“定金”,但接着又因为购房合同、按揭等方面的问题,不满意自已选择而要求退还“定金”,开发商则常常以购房者违反《合同法》为由拒绝退款,最终酿成纠纷。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通过大量投诉案例调查分析发现,“定金”纠纷的出现,大多属于开发商不守诚信,用“定金”设套骗取购房者钱财;也有的是属于开发商和购房者都不甚懂法,开发商自设“定金”规则,而购房消费者交“定金”太随便。
四川省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卖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可是四川省消委发现,目前许多开发商较普遍的做法是在签订合同前就要求购房消费者交“定金”,如果购房消费者不接受开发商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开发商也不同意退“定金”。
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介绍,开发商要求购房消费者交“定金”的表现形式有:
一是在看合同、楼盘资料等前就要求交“定金”。如成都市消费者李女士最近投诉,去年12月14日,她在成都市房管局房交会上看到某房产公司的相关广告后,于16日到售楼现场看房,售楼小组称,公司规定必须先交“定金”10000元,才能看合同等相关资料。她交纳“定金”后,一看条款,她根本不能接受,于是当即要求退还所交“定金”,但公司方坚持不退“定金”,经多方交涉均仍无结果。
二是签合同前交“定金”,并且不管之后是什么原因都不退还“定金”。如某房产公司在售楼书上“特别提示”购房者,先预付“定金”1000元,三日内补齐“定金”10000元,同时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然后再在指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同时还特别强调:“所交‘定金’均不予退还”。
三是在办理按揭购房前要求交“定金”。蒋先生是成都军区总医院离休干部,今年2月2日到“金都花园”售楼处办按揭购房时,先向售楼人员讲明了自已是超过60岁以上的离休干部等情况,可售楼人员仍引导、要求他先交了10000元的购房“定金”后,才签订《金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事后蒋先生咨询才得知,他早超过按揭购房的年龄限制,蒋先生非常生气,他认为售楼人员明知他的年龄,却不向他介绍按揭购房的规定,当立即要求退“定金”时,却遭到对方拒绝。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指出,显然,上述种种纠纷都是由于开发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不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国家建设管理部门介绍,关于“定金”问题,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早就有关相关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前,不允许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预定、定金意义上的费用;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后,在订立买卖合同前收取的定金,在不订立合同后必须返还购房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订立买卖合同后,“定金”抵作房款。
针对部分开发商用“定金”设套骗取购房者钱财等新情况,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日前特别提醒和警广大购房消费者,不要随便向开发商交付“定金”,而且,购房消费者还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首先,在交“定金”前,通过广泛深入的考察了解,应对该房屋有足够的购买意向;二,应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看是否有国家批准的预售或销售的楼盘,还要详细查看其土地使用证等各种证照;三,要求开发商先出示合同,详细研究各项条款,如果选择按揭购房,还应问清按揭的相关条件;四,要注意认购书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五,提倡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