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表示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电子银行业务监管的实践经验,近日发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适用对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上述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和本指引的有关规定。
该办法所指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二是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包括自助银行、ATM机等。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共9章99条,分为总则、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九部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共5章57条,分为总则、安全评估机构、安全评估的实施、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和附则等五部分。
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发布施行,将进一步加强我国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电子银行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安全、高效金融服务的能力,更好地满足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