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手机=葬送性命。
这是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为我们做的等式。故事是这样的:该校校花某女将自己与男友作爱的过程用手机录了像。但很不幸,她不小心遗失了手机,于是,该段视频就开始在网络广为流传,最后,该女不堪压力选择了自杀。
这是一个令人难过的结局。就女主角来说,性爱没有错,用手机自我拍摄也没有错,遗失手机也只是过失,但是,就是一个小小的过失就让她丧失了宝贵的性命。
假设没有网络,假设没有博客,那么,即使该女主角遗失了手机,她也不会选择自杀,最多提心吊胆的熬一段时间。
但是,现在的情形是,不仅有网络而且很发达,不仅有博客而且很流行,更重要的是,网络以及网络下的博客等监管属于严重的缺失,这导致无序环境下网络更多的时候扮演着负面角色。
该事件中有过错的人,就是将该手机视频上传至网络的实施者,还有那些肆意将视频转载到论坛、博客的操刀者。
事实上,网络信息得以迅速膨胀完全靠的上述两者的亲密合作(尽管双方之间事先并未有接触),正是人性中最原始的好奇在自由的网络中得到最全面的释放。
互联网的发展已经10多年,但是,关于网络的监管在各国做的都不太到位。
首先,如何保证文件上传者对文件享有合法的权利。以中国为例,互联网的发展就是在非法转载的驱动下成长起来的,无序、非法已经成了中国IT圈的共识,而且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默认并在该规则下变的“游刃有余”,这无疑是中国互联网的悲哀,从版权人到侵权人,还有内容服务商,对于版权保护都是相当的淡漠。
本文开头的例子也是这样的道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保证用户上传的内容都是合法的,那么,性爱手机视频就无法在网络中进行流传,女主角也不会轻易选择自杀。
其次,网络服务商监管职责缺失甚至促进非法作品传播。即使网络服务商无法在技术识别用户上传的作品是拥有合法版权的,那么,网络服务商至少可以利用后台管理的便利及时删除类似违法内容(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但是,网络服务商在赢利的重压,网站编辑在PV的考核下,价值标准发生彻底扭转,不是以公共价值或法律规定为标准,只是以公司粗暴的考核内容为标准而工作。其结果是,网站的编辑不仅不会轻易删除上述性爱视频,而且还会在频道栏目至于优先设置。
其三,监管机关对网络杀人事件监管政策不明。显然,该女主角选择自杀,说明它明显感到网络传播的不可控制性,无助的她面对周围质疑的目光和声音,只能选择死亡。如果监管机关的监管政策对网络服务商的制定“重罚”,比如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等内容传播控制不利的网络服务商就必须摘牌,或者由于网络服务商自我监督不利,出现当事人不堪重负而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的,网络服务商也必须摘牌。但现实的情况是,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非常低,出现任何危害结果,其都以非直接实施人予以抗辩。其结果是,网络服务商没有压力,网民没有压力,各种非法内容则“爆炸式”在网络中传播。
内容上传合法性考察缺失,网络服务商内部监管不严,政府机关监管利剑未及,断层的网络还要杀死多少人?
不断上演的惨剧,时时警示我们:保护个人权利,加强网络监管,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