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演变过程及其制度变迁
纵观我国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历程,实质上就是一个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是一个从主要依靠政府管制逐步向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转变过程。
2000年以前我国电信资费是由政府直接制定的,尽管在某些地区和一定时段内也发生过违反国家资费标准的现象,但从制度上讲,电信资费还是执行政府定价的方式。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电信条例》中明确将电信资费分为三种管制方式,分别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定价,前两种方式实际还是由政府确定价格标准。2002年政府明确规定从政府确定价格标准转换为政府审批价格的模式。这个转变对于电信资费规制有着本质的区别。2005年8月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宣布,今后主管部委只对部分通话费实行资费上限管理,其余由各运营商自行定价。
从政府定价到政府审批价格,再到实行资费上限管理,实际是实现了电信资费规制制度的变迁。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实质上是在寻找一种管制制度均衡的过程。制度均衡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的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如果制度的供给适应了制度的需求,社会将无意改变现行制度;反之,则需要实现制度变迁。某一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就在于它是否达到了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均衡。
企业和产业效率
以移动市场为例看市场规模。从1987年到1997年约10年的时间,我国移动用户数才突破1000万;到2001年用户数突破1亿,用了约4年时间;而再到2002年用户数突破2亿,只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到2004年底我国的移动通信用户已经高达3.34亿,这里还不包括“小灵通”的用户。小灵通用户2004年突破7500万,有专家预测2005年将会突破1亿。移动通信市场规模的迅速膨胀,前期主要归功于政府逐渐降低直至取消入网费,而后期应主要归功于移动通信企业自发的,从本地通业务开始越来越激烈的移动价格战。
从劳动生产率看经济效率。由于电信业提供的是服务产品,没有实物产出,因此选择全员劳动生产率计算标准来衡量我国实行不同资费管制政策时期电信企业的劳动生产效率。
1998全年我国通信企业完成业务总量2413亿元,其中:邮政业务总量完成166亿元,电信业务总量完成2247亿元。而1998年,全国邮电职工人数实现负增长,年末邮电职工及聘用工人数为114万人, 比上年末减少2.6万人,下降了2.2%。经计算可得,1998年全年邮电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9.5万元。
2004年我国通信业务总量完成9791.2亿元,同比增长34.9%,其中邮政566.4亿元,同比增长4.4%;电信9224.8亿元,同比增长37.4%。通信业务收入累计完成5725.5亿元,同比增长11.5%,其中邮政537.9亿元,同比增长2.1%;电信5187.6亿元,同比增长12.6%。通信增加值累计完成3775.9亿元,其中邮政305.5亿元,电信3470.4亿元。经计算可得,2004年全年我国电信企业实现全员劳动生产率92.25万元。
可以看出,放松定价管制时期的电信企业所实现的全员劳动生产率远远高于完全政府定价时期的水平。
衡量企业经营效率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投资的效率。投资效率的一个简单衡量指标是“增量资本产出率”(ICOR),即投资与增量产出之比;这个比率越低,投入资金的效益就越大。其计算公式如下:
增量资本产出率(ICOR)=投资增加量/国民生产总值增加量
应用于衡量电信企业的投资效率可以将之转换为:
电信企业增量资本产出率=投资增量/电信企业业务生产总值增加量
1998年,我国通信业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754亿元,比上年增长39.2%。邮电全行业投资占国家投资比重为6.1%。在邮电部门完成的1681亿元投资中,技术改造投资完成 1298亿元,占总投资的77%,基本建设投资383亿元,占总投资的23%。电信投资完成1500.7亿元,占总投资比重的 89.3%,其中,长途通信投资完成122.1亿元,本地网投资完成 425.4亿元,移动通信投资完成522.1亿元,数据通信投资完成 56亿元。带入计算公式可以得到1998年度我国电信业实现的增量资本产出率为78%。
2004年我国通信业务总量完成9791.2亿元,同比增长34.9%,其中邮政566.4亿元,同比增长4.4%;电信9224.8亿元,同比增长37.4%。通信业务收入累计完成5725.5亿元,同比增长11.5%,其中邮政537.9亿元,同比增长2.1%;电信5187.6亿元,同比增长12.6%。通信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2173.4亿元,同比下降3.3%,其中邮政36.9亿元,同比增长18.3%;电信2136.5亿元,同比下降3.6%。通信增加值累计完成3775.9亿元,其中邮政305.5亿元,电信3470.4亿元。带入计算公式可以得到2004年度我国电信业实现的增量资本产出率为3%。
从市场创新对比来看,价格战一方面降低了资费标准,当然也就刺激了用户数量的增加,同时逼迫移动运营企业不断进行创新。这种创新包括资费方案和业务方案的创新。
创新开拓了移动运营商的经营范围和收入利润来源,而且壮大了增值业务运营企业队伍,全国SP公司在2004年就已经超过了1万家。
社会福利状况
近几年来的电信格局变更、资费管制制度的转变从事实上证明了打破垄断、放松管制、保护竞争,使电信运营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让消费者在竞争中受益,是改进产业效率和福利水平的最好方法。
1999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G网)的ARPU(平均每月每用户收入)值分别为299元和166元,到2003年分别降为102元和57元,都约是1999年的34%,大约降低了三分之二。但同期MOU(平均每月每用户通话分钟数)值的下降并不严重。1999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G网)的MOU值分别为366分钟和200分钟,到2003年分别为240分钟和174分钟,分别为1999年的66%和87%,降低了约不到三分之一。可见ARPU值的下降主要是由于价格下降。拿ARPU值除以MOU值,可得一个实际的平均每分钟通话费。按此计算,1999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G网)的平均每分钟通话费都约为0.82元,而到了2003年它们的平均每分钟通话费分别为0.43元和0.33元,下降了50%之多。从实现社会福利的角度考虑,政府制定价格的效果不如市场竞争定价。
我国电信资费规制发展方向
电信资费规制包括三方面任务:其一是规制电信资费水平,以控制消费者福利和企业福利之间比例关系,维护消费者福利;其二是规制同一种电信业务针对不同用户群的差别定价,以便追求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其三是规制不同业务之间的交叉补贴,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1.政府定价更多地保护了企业利益,而不是消费者利益;价格竞争提高了社会福利,也促进了产业和企业效率的提高。
2.放松管制是更为有效的规制方式。2000年前后的严格管制和放松管制,其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益的对比,交易包括用户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包括企业和管制机构的交易。在2000年之前,用户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低,因为价格是由政府确定的,而且资费方案也很少,用户用不着选择;但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交易成本高,政府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运营成本,要举办价格听证会。2000年以后,政府不再全面了解企业的运营成本了,2002年信息产业部要求,实行集团公司的价格报备制;但是用户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上升了,一方面企业要研究用户的消费倾向,另一方面用户要了解不同企业之间的价格差异,以及除价格差异之外的其他的差异,以便选择不同的资费方案,同时还要防范企业的价格欺诈行为。
3.应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上限规制方法。目前我国电信市场上,所有的电信业务,不论是基础电信业务还是增值电信业务,都已经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增值电信业务市场从一开始就大体呈现出垄断竞争的市场特征,而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则基本是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在这样的一个市场上,肯定不可能再由政府定价,因为政府不可能对于不同的电信企业制定不同的资费方案,而且政府定价只可能比企业的定价还高,所以不可能再采用成本加成的规制方法,必然是采用资费上限规制为主的方法,但是不能完全照搬英国或美国的资费上限规制方法。要采取一定的下限控制手段以防止国有企业机制下的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