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首次作证确认借款人 法官认定短信属认可证据

王朝网站推广·作者佚名  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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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本报曾报道,因为1.1万元人民币,正在处朋友的杨先生和韩小姐翻脸闹上了法庭。为了证明韩小姐确实借款不还,杨先生向法庭出示了两人之间商量借款事由的多条短信。

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最终判决韩小姐偿还杨先生借款人民币1.1万元。据悉,这是手机短信第一次作为证据被采信。

法院认为,杨先生提供的短信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小姐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短信中亦载明了韩小姐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小姐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

宣判后负责此案的张法官解释说,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短信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法院对短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后,可以认定短信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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