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看,用劳动换取的收入不外乎两种性质———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大不相同:一是纳税方式不同。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而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二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意味着可以扣除更多的费用。三是适用税率级次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加五成或加十成,实际上可以看成是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收入的筹划、多处收入的筹划。
一种收入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尽量平均实现,以避免高收入适用高税率。如1月工资、薪金为2000元,2月工资、薪金为20000元,则1月纳税(2000-800)×10%-25=95元,2月纳税(20000-800)×20%-375=3465元,合计3560元。若平均工资、薪金为11000元,则纳税[(11000-800)×20%-375]×2=3330元。节税230元。
劳务报酬所得宜分次计算,避免收入畸高被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若某项劳务用时数月,可设法把按次纳税转化为按月纳税。如某项劳务需用时3个月,报酬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则应纳税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个月领取收入,每次领取25000元,则应纳税[25000×(1-20%)×20%]×3=12000元,节税5000元。
当每月收入为13375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3375-800)×20%-375=2140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13375×(1-20%)×20%=2140元,这时两种情况纳税结果一样。所以,当所得少于这一数额时,则应设法使之成为工资薪金;多于这一数额时,则应设法使之成为劳务报酬。
多处收入的纳税筹划
如今,一些人同时干两份甚至三份工作,从多处取得收入。这时怎样进行税收筹划呢?
如果两处收入都较少,则可以考虑都使其为工资薪金所得。但是当收入较高时,要具体分析。比如某人从两处取得收入,一处收入为10000元,一处收入为20000元。
若这两处收入都为工资薪金,则纳税5925元;
若这两处收入都为劳务报酬,则纳税4800元;
若10000为工资薪金,20000为劳务报酬,则工资薪金部分纳税1465元,劳务报酬部分纳税3200元,合计4665元;
若20000为工资薪金,10000为劳务报酬,则工资薪金部分纳税3465元,劳务报酬部分纳税1600元,合计5065元。
所以,怎么达到最佳筹划节税效果,还应仔细计算。
另外,收入性质究竟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不是纳税人自己说了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作了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进一步明确了其中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筹划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