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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文化林
基本信息
·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
·页码:682 页码
·出版日:2001年
·ISBN:7210023275
·条码:9787210023272
·版次:2001年1月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32开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签订合同的各种知识,特别是有关合同法规,签订合同的程序、原则,合同的一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和争议仲裁等方面的知识。
本书介绍了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包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订的统一文本,也包括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部门文本,还包括由各行各业的业务人员在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参考文本。书中还着力地介绍了这些文本的法律依据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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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总结了实践经验,在原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 根据新的合同法,我们对《国内合同的签订与范本》一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这本书曾经是市场上的热销书之一,曾经为各个行业的经济工作者、营销人员和个体工商业主提供过许多便利。 修订后,本书的法律适用更具体,介绍的合同知识更全面。内容的实用性更强,与市场经济实践的联系也更紧密。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签订合同的各种知识,特别是有关合同法规,签订合同的程序、原则,合同的一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和争议仲裁等方面的知识。 本书介绍了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包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订的统一文本,也包括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部门文本,还包括由各行各业的业务人员在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参考文本。书中还着力地介绍了这些文本的法律依据和主要条款。 具备以上法律知识并持有上述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就更有法律根据,其内容就能抓住要点,严密稳妥,而不致残缺疏漏或者受骗上当。 林学勤对本书的内容和结构进行了总体设计。张庆胜、文一峰、文成积极参与了撰稿和资料整理工作,是本书的主要撰稿人之一。其中,张庆胜还独立完成了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租赁合同部分。文一峰还独立完成了建筑工程合同和技术合同部分。文成还独立完成了出版合同、影视合同和商标合同部分。 本书参考了众多的书籍和资料,这些书籍和资料对本书的出版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主要书目已列于书后。借此机会,谨向这些书籍和资料的作者、编者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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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系统地介绍了签订合同的各种知识,特别是有关合同法规,签订合同的程序、原则,合同的一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和争议仲裁等方面的知识。
本书介绍了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包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订的统一文本,也包括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部门文本,还包括由各行各业的业务人员在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参考文本。书中还着力地介绍了这些文本的法律依据和主要条款。
目录
合同的基本知识
一、合同的定义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二、合同法及相关法规
(一)民事类
(二)经济类
(三)程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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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计划,是国家以指令性指标向企业下达的,各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保证予以完成的经济目标或任务。对于指令性计划,有关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因为我国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而且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的地位是平等的,不会因为接受了指令性计划就有特殊的地位。它仍然需要依法签订合同。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有关政府部门的组织下,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指令性计划合同一旦签订,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条规定既体现了合同法平等原则,又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适应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含义的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前,格式条款大量存在,如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运输合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银行提供的开立保函的格式条款等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格式条款因为事先未同欲与之订立合同的一方协商,故与合同法的自愿、平等原则是不一致的。之所以会有格式条款的存在,是因为一些提供服务的企业为了简化程序,加快业务效率的需要。比如,航空公司如果与每一个需要乘机的旅客相互协商之后再订立运输合同,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与现代社会高效率的要求不相适应。但是,格式条款弱化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另一方当事人被动地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因此,法律有必要加重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使其不成为“霸王条款”。合同法本条从以下两个方而对格音嚣薪的根供方予以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该义务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主动义务,即使另一方当事人未要求提示、说明,也应该主动提示、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公T-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格式条款的制订是为了简化订立合同的程序,而不是使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处于特权地竹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体现公平原则,则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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