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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董小燕著
基本信息
·出版社:学林出版社
·ISBN:7806684328
·条码:9787806684320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0开 0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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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文明的一般概念
文明的观点是由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提出来的,相对于“野蛮状态”。顾名思义,文明就是光明、光彩的意思。一般认为,当一个民族(或地区)出现了定居的生活并产生了文字时,便告他们进入了文明社会。文明的概念提供了判断社会发展的一个尺度。但是,这一概念本身是不确定的,因为它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文明的内涵和外延是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变化的:正如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在《文明的进程》一书的开篇写道:“文明”这一概念所涉及到的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技术水准、礼仪规范、宗教思想、风俗习惯以及科学知识的发展等等;它既可以指居住状况或男女共同生活方式,也可以指法律惩处或食品烹调;仔细观察的话,几乎每一事件都是以‘文明’或‘不文明’的方式进行的。所以,要用几句话囊括‘文明’所有的含义几乎是不可能的。”①
一般意义上,文明与文化概念内涵相似,但既然是两个词,多少有些差别。从词源学的角度看,文化(Culture),源于拉丁文"Cultura'’,指的是“耕作、培养、教育、发展、尊重”等;文明(Civilization)源于拉丁文“Civils'’,有“城市国家、公民的、国家的”之意思。但两者的确切的含义究竟各是什么,目前学界尚未定论,理解也各不相同。
苏联学者认为:文明主要代表着一种物质形式,如镰刀和犁,火车和飞机,浴室与厕所等物质文明的成果;文化则主要表现在道德意识和与之相适应的活动,表现在哲学—人文学科的思维和艺术创作中。
德国学者把文明与文化作了严格的区分,认为文明属于物质的、技术的、客观的东西;文化属于精神的、信仰的,主观的东西。
美国学者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认为文明与文化都涉及一个民族全面的生活方式,文明是放大了的文化,是最广泛的文化实体。①持同一观点的有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FemandBraudel,1902~1985),他把文明看作是一个空间,一个文化领域,是文化领域的特征和现象的集合体。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Amold Joseph Toynbee,1889~1975)也认为,文化是文明的精髓。文化成分是“它的灵魂、血液,精髓、核心、本质和缩影”,②他在与日本学者池田大作的对话中,甚至把宗教看成是人类文明产生、发展的“力量源泉”和“基础”,认为“文明取决于构成其基础的宗教素质”①。
总之,关于文明本质及其与文化的关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些不同的看法,莫不与思想家们所处的时代、文化与学术背景和研究方法不同有关。它们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文明的本质。对“文化”与“文明”概念的不同诠释,实际上体现的是不同的民族意识与文化精神。这些,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文明本质不无启迪意义。
我们认为,文明与文化没有截然的界限,都是学者们观察与评价人类历史整体状况的一种方式。从整个人类史来看,文化先于文明而存在。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定居生活的出现和文字的产生标志着文明时代的开端。所以美国学者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1818~1881)把人类起源后的社会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
广义的文化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如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等。中义的文化指的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的文化则仅指社会意识形态,或社会观念形态。这三层文化观在一定意义上都与“文明”概念有交叉。文明是一种文化群体,根据文化特征可以把人类划分为不同的文明,就如同根据身体特征把人类划分为不同的种族一样。文明是人类群体划分的最高级、最广泛的标准。它以客观的共同的要素,如语言、历史、宗教、习俗、规章制度来界定。
……
目录
前 言
一、文明的一般概念
二、西方文明及其特征
三、精神与制度
上篇:传 统
第一章 城邦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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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Platon,前427~前347)的不朽之作《理想国》,通篇都是围绕正义标准内涵的探讨而不断展开的。柏拉图认为,正义在于城邦中的公民各司其职,安分守己。按柏拉图的理解,一个正义的城邦应根据每个人的先天身心素质和后天教育训练,安排与其能力和欲望相一致的工作或职责。哲学家由于富于理智,充满智慧,天生由黄金铸就,因此他的职责是统治和管理城邦;军人勇敢,富于激情,天生由白银打造,他们的职责是执干戈卫社稷,辅助哲学家管理城邦;而生产者等级虽懂得节制,但充满欲望,天生由铁炼成,其职责自然就是从事粗鄙的经济活动,为整个社会谋衣求食。因为人的天赋、才能干差万别,不同质料(其实就是不同的素质和能力)的人行使不同的职能,并且各安其位,各尽其职,别无他骛,就是一种平等。正义就在这种等级的平等中得以实现。
由此,希腊人崇尚正义与平等,但是对正义与平等的关系的看法,还是受到不同阶层的生活景况和价值观的制约。雅典大多数平民把完全的平等(数量上的平等)视为正义的原则,认为既然公民都是自由人,那么就应该在一切方面都平等,也就是说按人头平均分配相应的权利。少数富人则强调人们在财富和才能方画的差异,认为不同财富、能力、德性的人在享受城邦的权利方面应有所不同,这就是正义。比值的正义和平等(算术)的正义,一直是希腊少数寡头和多数平民之间冲突和争论的焦点。正是双方的斗争,促进了城邦政治体制的成熟与完善。
对正义和平等关系的理解较为成熟的可能就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前384~前322)了。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继承师法,把正义(公正)视为最完满的德性。在亚公看来,正义不是一般的品质,而与他人的德性相关,因为正义不仅要求以德性对待自己,还要求以德性对待他人,因此,正义“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是最高的善。从这一角度,亚公进一步认为,正义是普遍的、共同的和永恒的。令人赞赏的是,当亚公把这一原则投向城邦现实时,明显体现出他对政治与伦理的现实主义倾向。他认为,数量的平等和比值的平等这两种平等观都不符合“绝对的正义”。正当的方法是根据不同的现实,“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一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这样才能体现正义。他具体论证说,数量平等的主要领域在于公民内部参与城邦议事、司法事务方面等的平等,其依据是公民资格的平等;但由于公民在财富、出身、德才、人数等先天和后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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