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最后几天,还不让人心潮澎湃、欢欣鼓舞、团结一心地迎接新年的到来,伟大、光荣、正确的广电总局,联手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重拳出击互联网视频,几招必杀技,显示了政府的无比威力:
互联网被纳入严格监管,并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从2008年1月31日开始,所有在网上提供视频服务的公司,都必须取得许可证,同时必须是国有独资或者被国资控股的公司。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可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即可对一系列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如此规定,在一部《规定》中比比皆是。
看了这样的规定,困惑油然而生,求教于各级领导、有关部门,以及各位网上智者。
1、有关这份《规定》的合法性问题:
2004年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而此《规定》以“两部规定”的形式,即设立了如此重大的“许可证”制度,而且,许可制度的“权力方”恰恰是该“两部”,这是否如同“自我加冕”一样?不敢下结论,求教于诸位。
2、是否有歧视民营企业之嫌:
《规定》规定:互联网视频公司,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资控股公司。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
现在在线视频市场上风头最劲的公司(不论土豆、优酷、六间房还是pplive、ppstream),都不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得让注册地的广电主管部门参股才能拿许可证?新浪、搜狐、百度之类上市公司的在线视频/音频业务怎么办?单独弄出一间国有控股的子公司?广电总局一下子多了好多资产呵。
可怜这些经历千辛万苦的视频网站,好不容易等了为2008的奥运好机会,好不容易拿到了风投资金,却在春天该来的时候,得知了自己的死期。
不知道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什么?是否认为国企更能能力做互联网视频业务?但从互联网视频在国内起步,一直到有点起色,就没见哪个国企从事在此领域有过什么贡献,何以见得国企更有能力?草根公司从创意到死扛,一步步开拓了互联网视频的一点空间,马上规定必须“国企经营”,是否“要想活下去,就把网站买给国企、或者送给国企”?这种规定是否有溯及力?中途改变游戏规则的出尔反尔,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谁买单?
或者“两部”认为,国企更遵守法律,更可靠,更好管理,民企或有外资介入的企业“不守法、不可靠、不容易管理”,如果是这样,从14大到17大,为什么每次必讲“支持民企发展”?杀了算了。不懂,求教于诸位。
3、有关这份《规定》的可行性问题:
我怀忧国忧民之本意替“两部”操点心:注册地在国外(如英属某岛)的互联网视频企业,英明的“两部”如何管理?服务器在国外的互联网视频企业,“两部”如何管理?
两个解决办法:一是干脆把互联网的国际出口关闭,咱们保持纯洁性与先进性,不受外来糟粕的影响与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干扰;二是将目前“两部”自封为“联合国两部”,统一管理全世界的精神文明建设。是否可以,求教于诸位。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此处所讲“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如何界定,如有网友遭遇堵车,拍了段视频发在网上“北京西三环拥堵”是否属于时政新闻?谁来审查?配备多少审查员?审查成本多少?求教于诸位。
“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即可对一系列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谁赋予县级部门这样的权力?县级部门自己的违规行为如“色情广告、虚假广告、盗播节目”等问题比比皆是,他们是否有足够的精力与能力管理好这一伟大的事情?求教于诸位。
对于以上问题,我百思不得其解,难道我误读了?理解错了?
而许多视频网站,对此也不敢乱说乱动,期待着政府看到大家配合政府的份上,出台宽松一点的执行细则,让大家都有口饭吃。
我并非互联网视频网站业内人士,也与此行业没有更多的业务往来,之所以,说出我的疑问,是源于我的担心。
假如有一天,看清,是假如,某两部发布了命令:“由于养猪业、种植业属于国计民生的产业,所有养猪种地的必须由国企控股,否则处罚”。
还和大家没关系?那就再比如,有一天,我们按交通规则看到绿灯亮开始过马路,走到一半,一位持“两部令”的警察跳出来说:我们有新《规定》了,从即日起,改为“红灯行绿灯停”,你们都违规了,接受处罚吧。
如果允许一些搞笑的部门(大家可以看一下,某部2007年的历史就是一部搞笑的历史),出台一些搞笑、荒唐的规定,此风惭盛,上面举的例子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