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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邵明
基本信息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486 页码
·出版日:2004年
·ISBN:7300054161
·条码:9787300054162
·版次:2004年4月第1版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16开
内容简介
本书是在现代法治的框架内和全球化的背景下,系统深入地阐述和讨论了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和主要法理问题。本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构成、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之诉、民事诉讼证明、审判程序、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以及民事强制执行等。
作者简介
邵明 安徽合肥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 法学博士 崇尚"见贤思齐"。著有或参撰《民事诉权研究》、《民事诉讼法学原理》、《证据法原理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等;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等。在《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和《政法论坛》《人民司法》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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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江伟
本书是作者多年来研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总结。在本书中,作者系统深入地探讨了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推动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和提升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层次具有积极意义。
我认为,本书中值得一提和发扬的地方主要有:
首先,从知识之学、智慧之学和精神之学三个层次来揭示民事诉讼法学所应具备的内在品性。作者不仅阐明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种专门知识的体系,同时突出民事诉讼法学具有培养独特法律家思维方式的功能,而且强调民事诉讼法学是传播法的精神和正当程序保障理念的精神之学。
其次,本书在现代法治的框架内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探讨了怎样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现代化问题。作者在本书中明确指出,应当从宪法和全球化背景之下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的角度来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运作问题。同时,作者还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遵循司法规则化的前提下,应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内满足当事人对个案情理化和适当化的追求。
再次,本书从现代诉讼观的立场来阐释民事诉讼问题。现代诉讼观认为,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即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共同担负着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和统一法制、维护社会秩序正统性等功能,同时由于现代法治社会特别要求只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确定或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作为公法的民事诉讼法具有其独立价值和独立品质。据此,本书一方面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结点上来解说民事诉讼问题,另一方面从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和独立品质出发来研讨民事诉讼问题。
最后,本书比较成功地理顺了我国民事诉讼领域至今仍然比较模糊和混乱的问题。比如,对于民事之诉问题,作者就诉的内涵与构成要素、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诉的利益、诉的合并与变更等作出了明确阐释和充分论证。再如,对于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基本原理,本书分别进行了阐述和合理归属,对于重塑我国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具有指导性意义。
本书作者邵明自1997年以来一直跟随我研习民事诉讼法学。我很欣赏邵明“见贤思齐”的信条,也很欣赏邵明持之以恒的精神和处世泰然的作风。应作者之邀,我欣然为本书作序。
2004年1月于中国人民大学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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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之学、智慧之学和精神之学三个层次来揭示民事诉讼法学所应具有的内在品性!在现代法治的框架内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探讨怎样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现代化问题!成功理顺了我国民事诉讼领域至今仍然比较模糊和混乱的问题。作者数年研习民事诉讼法学的精华之作!
目录
导言: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
一、什么是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
二、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简史
三、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思考
四、本书内容导读
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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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发展民事诉讼法学,必须注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先进性和多元性。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首先应掌握方法论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规律,如方法的范围限定律、功能互补律、综合复用律和整体系统律等。其次,须理解各具体方法的内涵和掌握其运用之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欲超越注释法学,就要求我们去挖掘、创造适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需要的方法,如系统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社会调查描述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
不可否认,在以成文法为中心、采行规范出发型诉讼的国家和地区,“法条主义”(“概念主义”法学)在法学和法律方法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概念主义,我们至少理解了阐明法律体系内在和谐以及法律各种要素整合的方法:概念主义的功能在于揭示作为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各种法律观念之间若干基本的相互联系。同时,概念主义也是法律工作者从不同时代习得的全部知识的一个概括与缩影,也是与司法传统的一个联系纽带:尤其重要的是,概念主义正是获得各种理性化判决的一种手段。进而言之,概念主义也有助于获得系统的正义,而这正是平等原则所要求的:概念主义使法律制度表达清晰而易于为人们所理解(恰如法治所要求的那样),并且符合我们对精确语言和明晰思想的需要。诚然,相对于无约束情形中的自由安排,体系化的思想框架是更难于打破的,但这种努力却会产生新的力量。
因此,我们不能抛弃概念主义方法和研究进路,恰恰相反,我们应当加强对概念主义方法的合理运用,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探寻和运用超越概念主义的法学方法和研究进路。但是,概念主义的研究进路往往适合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时代,而当代中国无论在社会生活还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都正处于变革之中,并且作为社会生活系统内部一个组成部分的法治也必须同社会生活的其他部分相互协调。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研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概念主义,这并非学术本身的逻辑要求,而是学术所附着的生活世界使然,同时,中国法学要想真正形成学术研究的传统,也必须超越概念主义,因为学术发展本身不可能来自学术资料本身。由于民事诉讼法学
的研究对象还包括属于文化传统积淀而形成的民事诉讼制度及诉讼意识思想,所以在建构民事诉讼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特定法律文化传统及制度变迁的综合成本和效益。这些问题仅仅依赖于概念主义和文本主义的研究方法是不可能找到现成答案的,我们应当到各国程序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变革的动态中寻找共同和特殊的法理,从本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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