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因为《新劳动法》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期满10年后,企业将具有永久雇用该员工的义务,所以华为的董事长带头搞了个全员辞职活动,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
真让人不敢相信。如果华为人都辞职了,还要《新劳动法》干嘛?
8年的老员工在华为据说涉及数千到上万人。
任正非带头了,这气氛有点封建,大家跟上似乎是义务。不跟上,据说也没别的选择,估计会在第八年都扫地出门。
无可厚非,钻了劳动法的空子。
说道两边利益,员工当然是弱势群体。我不相信一个为某家企业贡献了10年青春的员工,如果在被足够善待的前提下,会忽然不再顾及企业利益。人心都是肉长的。我看新劳动法很合理。
如果华为到8年期满的员工签了这一纸合约,等于放弃了新劳动法中规定的这一权利,把主动权交给了企业。等于华为告诉大家,我没有信心养你们一辈子——即使你们还像以前那样打工,即使我养不起你们还可以申请破产——或者,我没有兴趣养你们一辈子。
任正非明知这是个坑,还把大家往里带,气氛就更古怪。
我最不敢相信的,是东方早报特约评论员乔新生居然写道:深圳华为利用解除合同的权利,规避有关法律规定,显然是不得已之举。虽然深圳华为公司借助此次人力资源调整,与员工之间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深圳华为公司本身却为此付出了经济代价。那么,立法机关为何不通过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改变这种不对称的博弈状态呢?
这么想就更奇怪了,难道他认为华为在劳动法中规定的义务推给国家,推给“社会”,指望立法机关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来分担自己的义务,才合理吗?
哎,我真不敢相信,此事就发生在我的眼前,发生在我曾经把它的基本法当企业圣经学习的伟大的华为,我还说什么呢?
我只想说,虽然许多企业、资本家可能都认为华为的举动是天经地义的,但是至少我有权利说,更多的企业不会这样做。举两个例子,蒙牛,阿里巴巴,都不会这么做。
所以,我还是很庆幸自己离开IT,做了一名真正的农民工。
农民企业家的为人就是更厚道!
虽然如果老大们知道我把他们叫做农民企业家,一定会把我痛扁一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