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把蜂猴当宠物被判刑

王朝家有宠物·作者佚名  200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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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宠物不料买到了国家保护动物,一男子被提起公诉。4月30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齐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7年8月9日,被告人齐宏在未经国家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也未办理野生动物饲养证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购买1只野生猴子(经鉴定为蜂猴,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并饲养在其经营的服装店内用于观赏,10天后被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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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宏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蜂猴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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