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北京市“学习科技进步法报告会”座无虚席。科技部政体司司长梅永红给在场数百名科技管理干部讲了一个故事:
科技部部长万钢曾经在德国奥迪汽车公司工作了10年。作为技术开发部工程师,他曾邀请公司的高层领导观摩一个汽车试验。本来挺有把握的演示,没想到关键时刻“掉链子”,试验失败了。万钢非常懊丧,一位德国同事发现他闷闷不乐,知道原因后很是吃惊,认为“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失败也是有价值的”。消息传到了高层,领导亲自给万钢打电话安慰说:“这次试验结果是很正常的反应,你可以继续沿着以前的路子做下去。”
“技术研发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使科研探索失败了,也为今后提供了经验教训。”梅永红讲这个故事是想说明,宽容失败,在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国是多么地重要。
7月1日,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正式实施。其中,备受关注的一大亮点就是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宽容失败”,即不以成败论英雄。
那么,什么样的“失败”会被宽容?这一问题在立法中又有怎样的争论?这一制度会不会被滥用?
科学技术活动的高风险性,要求对有原因的科研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和保护;如果仅把成功作为评价项目的唯一目标,必然导致科研活动中造假。因此,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其中“原始记录”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科研工作记录、实验数据情况等;其中“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
其实,在立法过程中,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看法,有种意见认为,目前科研工作中主要的问题是缺乏诚信,甚至弄虚作假,而不是“学术环境不宽容”的问题,建议慎重规定“宽容失败”的制度。立法机关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规定“宽容失败”是必要的,但鉴于不同的科研活动差别性很大,不宜作过于具体的规定,只原则上确立一个宽容失败的制度即可。
那么“宽容失败”是否会成为偷懒懈怠的借口和学术不端的保护伞?
梅永红的答案是否定的:“这不是说科研人员可以胡做,什么都可以做,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宽容。”
在他看来,这种界定是学术界权威、规范的认定行为,对科研人员是否尽勤勉责任的判断是一个专门化的完整过程,而非个人或政府官员说了算。
梅永红解释说,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既强调科研诚信建设,又倡导宽容失败,从科技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两个方面对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例如要求对科技人员进行诚信监督,对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1993年的科技进步法在学术的职业道德层面上的约束不是很完善,因此这次修正案中对学术造假等道德问题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这个‘诚信档案’就像银行的信用档案。一个拥有不良记录的科技人员会在评定职务和职称时受影响,甚至将无法申请新项目。”梅永红说。
(来源:科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