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我国野生大豆遗传资源流失、“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
为切实防止遗传资源流失,有效遏制这种“基因窃取”现象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增加规定: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所谓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者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有实际或潜在利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资源所包含的丰富生命遗传信息,对生物制药、动植物育种、生命科学研究等有重要意义。
针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国际社会早在十几年前就逐渐形成了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若干国际规则。该公约于1993年生效,所确立的3项核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
但该公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只是提出了若干原则,并未规定各成员国的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目标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国际协调和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予以落实。为此公约规定:“缔约方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此应当在国家立法和国际立法方面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
由于“基因窃取”多发生于生物资源丰富国家,其中又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关于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部分发达国家的阻挠。但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一部分发达国家坚持认为,应通过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要求专利申请人披露发明创造所利用遗传资源的来源等措施,促进遗传资源的保护。
目前,印度、巴西等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瑞士、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遗传资源的获取管理和惠益共享的立法,在本次专利法修订讨论过程中,理论界的专家、学者总结了国外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认为,应采用将遗传资源的信息披露规定为强制性义务,披露的结果将影响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这种立法模式,来达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的。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5日开始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特地增加条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有关专家表示,作为遗传资源大国,这样的规定无疑将有助于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进而对我国的生物制药领域、动植物育种领域带来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