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狗追老人被撞伤 哪只狗撞的说不清(图)
2011-05-3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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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狗,一位受伤的老人。各方都知道,老人是被狗撞倒的,但谁也无法证明,究竟是哪只狗撞的。“都是你家狗闯的祸!”面对赔偿责任,两位狗主人相互指责,都说自己的狗是“无辜的”。在这种情况下,老人该找谁索赔?法官又该如何断案?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两狗追逐 撞伤一老人
2010年10月2日7时许,74岁高龄的老曾独自到海沧区海福广场散步。老曾回忆起案发情形,当时有两只狗在现场,一只灰身白头的大狗与另一只黑狗在追逐嬉戏,两只狗都不小,长六七十公分,高有四五十公分。
灰狗的主人李女士当时牵着狗,她说:“那黑狗突然冲过来,我的狗看到也朝它冲过去,黑狗见状就掉头回跑。”这时,路旁的老曾猝不及防,只听“砰”的一声,老曾被撞倒,躺在地板上呻吟着招手求救。
事后,老曾回忆说:“是两只狗互相窜来窜去,将我撞倒并摔在地上。”当时,灰狗主人李女士见状,忙上前扶起老曾,叫黑狗的男主人赶紧将狗牵走,让广场附近一家陶瓷店的店长搬出一张椅子给老曾坐下。安顿好老人后,李女士联系到了老曾亲属,将老曾送往附近医院。
经诊断,老曾的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77天,全部医疗费用为4万多元。为此,老曾告上法庭,要求两名狗主人赔偿全部损失。
证据不足 难辨“肇事狗”
灰狗的女主人说:“是你的狗惹事了。”而黑狗主人则向法官说:“我看到那女人的狗撞了老人。”
现场没有监控录像,到底是哪只狗撞的?遭狗背后袭击的老曾自己也无法说清,在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肇事狗”的情况下,该由谁来承担老人的医疗费用?在法庭上,两只狗的主人和老人家属展开了唇枪舌剑。
灰狗主人李女士说,老人是怎样摔倒的,她没有看到,当她看到时,老人在地板上向她招手示意求救,罪魁祸首应该是在现场的那只黑狗。“我扶老人时,黑狗的男主人有过来到我们的身边,我当时对黑狗主人说‘你的狗惹事了’,他没有吱声。后来,他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走掉了。”
但是,黑狗主人杜先生却说是灰狗撞了老人。他还认为,老曾年迈体弱,身体本来就不好,所以老人摔伤是因自身原因导致,与他的狗“没有因果关系”,他不应承担责任。
经法庭调查,老曾在此之前曾经中风,患有脑梗塞后遗症及高血压病,导致左半身偏瘫,身体左右平衡性差,行走不便。当时外出未有家人陪护,因此,被告认为,老人也可能是自己摔倒的。
两狗主人 要连带担责
现场既无监控录像,也没有目击证人,但是,有两名路过广场的证人,他们都证实说,案发当天,虽然没有目睹狗撞老人,但均有听到老人诉说被狗撞倒。两位证人都说,当时曾听到老人说:“今天倒霉,被狗撞倒。”所以,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老曾在摔伤的特定情形下对案外人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因此可以认定老曾确实被狗撞倒。但是,“肇事狗”究竟是哪只狗,现场无法还原,事实无法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如何判决?
对此,负责审理本案的一审法官说,两名狗主人都没牵狗绳,均足以导致自家的狗撞倒老曾,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无法确定是哪只狗撞倒老曾时,两名狗主都应对老曾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老曾身体状况欠佳,又无家人陪护,对自身摔倒也有一定责任。
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曾自己承担40%责任;两名狗主对自己的狗未尽足够约束、看管义务,应各承担30%责任,各赔偿16343元,且互负连带责任。不过,法官也说,原告老曾自身原本患有疾病,身体左右平衡性差,但事发时一人独自外出未叫家人陪护,对自身摔倒也有一定责任。
一审判决后,两位狗主人表示服判,不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岛外宠物管理“无法可依”
导报记者调查发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但宠物主人对宠物的管理却不尽如人意。
目前,在厦门地区,对于宠物狗的管理主要法律依据为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此《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但当时厦门经济特区的范围还仅限于厦门岛内,未扩大到厦门岛外。这便导致了岛外宠物狗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本案中,“涉嫌” 撞伤老曾的两只狗即为岛外主人所饲养,均没有办理登记、在外出时也未佩束犬链予以约束,可以说,问题的发生源于厦门岛外缺乏一套完善的养犬管理体制。
随着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整个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也应作扩大解释,扩大其适用范围至岛外四区,从而为岛外犬只管理提供正当的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事实无法认定,如何断案?
案发现场既无监控录像,也无目击证人,而原告老曾与两被告的陈述各不相同,因此,还原案件事实已不可能,如果支持原告老曾的主张,就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这种情况下,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谁更能达到证据优势的程度,谁更能令法官的自由心证作出偏向于其方的主张,才能最终作出认定。
本院结合证据和两位证人证言来看,老人在当时摔伤的特定情形下对案外人的陈述,其真实可信度较高,因此,对于老人当时对证人所说的“被狗撞倒”的陈述,应予以采信。
因此,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可以认定老人系被狗所撞,只是具体被哪只狗撞倒无法明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因无法具体确定是哪只狗撞倒老人,因此,二被告应对老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