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了豪华宠物墓才算显爱心?(图)
2011-05-23 09:58
检察日报 评论0条
近日《三秦都市报》一篇题为《西安现豪华宠物墓地最高三万六配有“哭灵”》的文章披露,位于西安市东郊一家宠物墓园,占地300多亩,依山傍水,目前已经埋葬了600多只宠物,其中80%是宠物狗,还有一些宠物鸟、宠物蛇、宠物猪、宠物猫等。该报道引起不少网友议论:有说该宠物墓园是一帮利欲熏心的人,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而演出的闹剧;有评价说为动物提供和人一样的安葬礼仪,是明显侮辱人类等。但事实上,建豪华宠物墓是违法行为。
首先,为宠物建墓地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土地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我国人口越来越多而土地越来越少的矛盾中,国家越来越重视保护土地,严格限制土地的使用,《殡葬管理条例》对人死后的葬埋提出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葬后不留坟头。第二十条还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人死后用地的要求是很严格的,起码要做到三条:一是为节约用地要改革土葬,推行火葬;二是不得擅自兴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并不得葬后留坟头;三是不准在公益性墓地以外建造坟墓。西安宠物墓地毫无疑问是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行为。
其次,审批宠物墓地属违法滥用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说明,不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用途上只可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而不可做其他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作为动物的宠物是人类的朋友,人和动物共处是生态平衡和谐的需要,宠物死后应当给予一定的礼遇。在国外,比如俄罗斯、英国、法国、日本和韩国等对宠物死亡都有相关处置的法律规定,这些国家可以为死亡的宠物提供诸如火化、棺木、宠物墓地和慰问卡等一系列服务。鉴于我国土地的紧缺,对为宠物建墓地应予以立法规制,提倡对宠物火葬;如将宠物骨灰、死体建坟土葬,不得留坟头,不得占耕地;另外,支持和推崇宠物骨灰水葬、树葬等新型殡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