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公安提醒市民应依法文明养犬(图)
2011-02-0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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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去年4月1日,本市正式实施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五十条对依法文明养犬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限定的区域内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配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同时,《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也规定,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同时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应由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民警提示广大养犬居民,春节期间,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爱犬,防止发生各类涉犬问题。公安机关将加大对违规养犬的治理力度。希望广大居民群众依法文明养犬,自觉遵守养犬规定,规范养犬行为,为您和他人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大家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