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许电子商务企业收集无关信息

王朝数码·作者佚名  2008-10-24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网上交易信息保存期限有新说法: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记录保存交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信息,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修改稿),修改稿增加了不少新条款。

修改稿增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规定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对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的义务,即“不得收集与该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使用所获得的个人信息”。

在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修改稿也增加了相关规定,即“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对经营中知悉的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信息,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