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网沈阳10月23日电 辽宁省锦州市一家皮肤病专科医院为了扩大影响,竟擅自从网络博客上下载了女大学生王某的照片,登在其自办杂志的封面上。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王某的肖像权,经调解,补偿受害人精神损失1.3万元。
2007年9月的一天,王某的朋友告诉她,她的照片上“杂志”封面了。王某觉得很奇怪,因为自己并没有给任何杂志发过照片。当她的朋友拿出这家皮肤病专科医院自办的2007年第7期杂志时,王某仔细对比发现是其发布于个人博客之中的一张照片,该杂志是医院自办刊物对患者免费赠阅的,其中的内容多是治疗各种疾病的。
因照片未经允许,被医院用在了杂志的封面上,让王某的一些朋友对她有了不好的看法。王某自己也觉得很痛苦。她认为,杂志的内容大都是治疗各种疾病的词语,且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引起了学校和社会上的非议,给自己造成了较坏影响。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她于去年底将该医院告上了法院,讨要肖像权和名誉权被侵害的损失。
在庭审时,医院方面辩称,王某的照片是从网上下载的,并不知道真正的主人是谁,自办的杂志中没有用不健康的文字,也没有取得利益的目的,况且目前这批刊物已经不再发行了,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医院未经王某的许可使用她的肖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了肖像权的侵害。该医院虽然在刊物上注明“免费赠阅”字样,但其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医院形象、扩大影响并提高知名度,具有营利性质,因此该医院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不过,医院只是将照片用作封面,杂志中虽有治疗各种疾病的内容,但并非污秽不堪,也没有在刊物中把王某的照片和其所作的广告及其内容相联系,为此可以认定医院只是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并没有对王某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据悉,此案在终审法官的努力下,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作出上述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