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通下属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委托制作并加以出售的电话卡上印制著名画家刘旦宅的作品。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铁通公司侵犯了刘旦宅的著作权,判令铁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刘旦宅系1956年上海中国画院成立时的首批画师,曾任上海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是中国当代著名书画家,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声誉。1981年,他创作的“黛玉葬花”美术作品被制作成T69套邮票,该套邮票后被评为“1981年最佳特种邮票”。
本案中,刘旦宅的代理律师李俊于2007年11月在上海市卢湾区购得铁通公司下属武汉分公司和荆门分公司发行的充值电话卡,卡的正面使用了题为“黛玉”的人物画像,画中人物表情、姿态、勾勒线条、动作等与刘旦宅美术作品“黛玉葬花”基本一致。后律师李俊又在武汉和青岛也购得类似充值电话卡。
铁通公司否认其下属公司发行上述电话卡,为此,刘旦宅以铁通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旦宅是我国著名画家,对“黛玉葬花”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铁通公司虽否认其实施侵权行为,但系争电话卡的正面、背面均标明铁通公司的字号,且刘旦宅的代理律师在各地购得该卡,说明其具有一定的发行量,故应认定侵权行为系铁通公司所为。
法院认为,铁通公司未经刘旦宅许可,擅自复制、修改其美术作品,既未标明作者身份,又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刘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刘旦宅的知名度、涉案美术作品在系争电话卡发行中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铁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