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爱犬 主人索赔9.5万元(图)
2010-06-11 09:11
浙江在线(杭州) 评论0条
近日,一个庞大的陪审团将出席江干区法院一个即将判决的疑难案件研讨会。
说庞大一点都不夸张,因为除了资深法律专家教授、律师和上级法院对口法官之外,法院还特别邀请本报记者在内的两位媒体记者参加。法院说,邀请记者参加就是为了广泛吸纳民意,征求民间智慧,努力让这起案件的判决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不开车,也不养狗,也吃不准,特向大家征集看法,帮忙出出主意。
半年多了,狗主人至今未走出伤痛阴影
先说说这个案子。这个案子江干区法院今年2月1日已经开过一次庭,事情大致是这样的:去年10月30日一早,陈女士开车送丈夫上班,她的爱犬玲玲也跟着上了车。回到景芳五区家门口时,陈女士拉开后车门,玲玲一下蹿下车并跑向平时回家的路,没想到它刚下来,就被一辆车撞了,车倒回时又撞了一次,事故点在卢家塘路和景福路交叉口。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想逃,被陈女士追上。司机想赔条狗了事,陈女士要对方赔两万元,对方不肯,陈女士就上法院了。
昨日我给陈女士打了电话,她说半年多了,还没从悲伤中走出来。
我到现在都没买过其他狗狗。因为玲玲在我心中是其他狗狗无法替代的。陈女士说,今年清明和去年冬至以及每个月的狗狗祭日,她都给玲玲上坟,希望玲玲可以原谅她。
陈女士49岁了,再婚后没有要孩子。10年前,丈夫送她一条米色吉娃娃犬,陈女士给它取名玲玲。
索赔9.5万元包括4万元精神损失费
在上次开庭时,陈女士就提出4项索赔申请:5000元的买犬费(包括办犬证费)、10年下来的饲料费3万元、人工费2万元(包括给犬美容费)以及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陈女士说,她打这场官司不是为钱,主要是替死去的玲玲讨个公道。
10年里,玲玲就是我生活里密不可分的一部分,除了不用送它上学给它交学费外,我就把它当孩子养的,投入了太多的心血。陈女士说,玲玲的离去,对她的精神打击很大。
被陈女士告上法院的包括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在上次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对陈女士为一条狗索赔9.5万元的理由感到很荒谬。
被告律师说:车子是行驶在机动车车道上,陈女士的狗虽拴着狗链,但并没有牵住,而且2007年办的狗证上,狗的岁数是两岁,她说养了10年,根本无从证明。还有饲料费,她只提供了两张肉店老板写的证明,这只能证明她买了肉,怎么能说是喂狗了呢?
怎么判决才能达到最佳效果难倒法官
法院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下一个判决是比较容易的。江干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但这个案子难就难在怎么判决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因为类似案子的判决还没先例。
审理这起案子的法官说,现在养狗的人很多,车撞死狗的事情也经常发生,但起诉到法院的很少,这个案子的审理判决都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而肇事车主的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撞死狗算不算交通事故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答案。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3个事故主体之间相互碰撞的处理规则。而对于机动车和动物之间的相互碰撞,现行交通管理法规中尚无明文规定,以此判定车狗事故的责任,可以说于法无据。所以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人认为,本案中关键是玲玲角色怎么定位,如果只是一件物品,它就只有价格,而不会产生什么精神赔偿,但按陈女士所说,玲玲确实是她的精神寄托。另外也有人提出,即使当玲玲是物品,那么它的价格如何鉴定,是不是应该包括饲养它的费用?
官司如何判决,律师各执一词
这起狗官司到底该怎么打,又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记者昨晚请教了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主任倪智敏、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以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碧佳。
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倪智敏律师认为,陈女士对小狗饲养了这么多年,有感情是肯定的。但既然要通过司法途径处理,那么首先得要做到于法有据。
可现行法律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基本上都是涉及侵犯人身权和人格权而产生的,而小狗是宠物,也是一种物,不具有人格属性。因此,倪智敏认为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被告若自愿进行补偿是可以的。
也许万物生灵本无高低贵贱之分,但是人与人、人与动物之间的情感维系程度还是有远近之别的。李慧律师不认可倪智敏律师的观点,他分析说,根据最高院有关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见由于狗的死亡给陈女士带来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陈女士是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但4万元的额度可能偏高。
对法律适用问题,曾碧佳律师认为,本案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一种财产损害提起侵权诉讼。
对于本案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李慧律师认为,道路安全交通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