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诉《南方周末》侵犯隐私被法院驳回后,杨丽娟告宋祖德名誉侵权案10月14日再次被广州荔湾区法院驳回,被驳回的原因是杨丽娟无法证明三篇“骂人”的博文来源于宋祖德的个人博客,据原告律师称,杨丽娟还将会继续上诉。
宋祖德:就算上法院看能把我怎么着。杨丽娟:我的代理律师还会上诉。(设计台词)由于杨丽娟无法证明“骂人”博客来自宋祖德,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杨丽娟母女此前诉称,2007年2月至4月期间,宋祖德在其博客上发布了《刘德华的粉丝杨丽娟,别再出来丢脸了!》、《揭露刘德华粉丝杨某之父死因真相》、《强烈呼吁兰州公安拒绝给刘德华粉丝杨某签证》等三篇文章,内容涉及对她的谩骂、侮辱、诽谤,给她的精神和名誉带来了损害,其二,博客也损害了母亲陶菊英的名誉,第三,宋祖德的文章对她的父亲也有诽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杨丽娟只向法庭提供了上述三篇文章,但无法证明这三篇文章来源于宋祖德的博客,遂驳回杨丽娟的诉讼请求,500元诉讼费也由杨丽娟承担。对此结果,原告律师李天天表示无法接受,并称杨丽娟一定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