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王某进入北京韦林意威特工业内窥镜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商务技术代表。去年3月21日,他向公司发出离职邮件后自行离职。此后不久,王某被原公司告上法院。公司称进行服务器维护时,发现王某在离职前一天登录客户信息资料数据库,恶意更改了上百家客户的联系信息,因数据库更改后无法自行恢复,给公司造成了难以计算的经济损失。公司要求王某赔偿他们为保全证据发生的公证费等经济损失。
开庭时,王某否认自己篡改过公司数据库,称离职是因为公司没有按约定发放工资,自己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此案审理过程中,市二中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声像资料鉴定,结论为用户名“王某”于去年3月20日上午8点21分58秒通过管理权限登录了公司数据库系统,至上午9点3分先后共修改数据库记录132条。且经过对提取数据库文件进行鉴定,这些记录在此后未发现人为修改的痕迹。
市二中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可以认定王某在离职前一天篡改了公司电脑数据库数据。因此,公司要求他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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