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明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中间取得外国国籍又在国内活动的不在少数,有的干脆就定居在国内,因为祖国有大把的超国民待遇让他们享受。比方可以不受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想生几胎就生几胎;在国内做生意,也因为具有外国国籍就成了“外资”,能享受到税收等方面的减免政策。但是别忘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根据《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巩俐这些“外国公民”在中国工作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比如到外地拍戏,中国演员一般带着身份证就可以到处“行走”,外籍演员不但要带着护照、居留证,有些演出还必须获得国内文化部门的批准,擅自表演是要受到处罚的。此外,一些未对外国人开放的区域,“x籍华人”明星也是不能进入的。还有就是政治权利方面,成为外国公民的明星,是否再合适担任政协委员或者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也需要作些“清理”。
我们“欢送”巩俐成为新加坡公民,但也要防止对巩俐这些“外国明星”格外开恩,如果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这不但是认识问题,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