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先生说,今年6月初,他和同事刘某合作进行广告制作。其间,在他家中,刘某将他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借走,此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无奈之下,他起诉到法院。
开庭时,刘某否认借过电脑。为此,齐先生提供了两人7月15日的QQ聊天记录。其中记载,网名为“david”和“顺子”的两个人协商经济纠纷时,“顺子”承认“david”的笔记本电脑在他那里,但因协商未果拒绝归还。
齐先生说,他就是“david”,“顺子”是刘某。此外,齐先生还找来另一同事作证,该同事称他曾亲眼看见刘某借走了齐先生的笔记本电脑。
对此,刘某承认自己网名为“顺子”,但依旧否认借过齐先生的电脑。
法院认为,QQ聊天存在虚拟性及不真实性,原本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来使用。但在特定时间内、特定环境下,通过相关证据的内在联系性,仍可将该聊天记录还原于现实生活。根据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可以认定QQ聊天记录中的“顺子”即为刘某,他占有了齐先生所有的电脑,齐先生要求其返还,法院支持。 【更多内容请关注科技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