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了新的进展。11月10日,北京地税有关负责人首次表示,征税有两种办法,一是对于能提供虚拟货币原值的,针对实际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不能提供虚拟货币原值的,将参照古玩、字画拍卖收入核定征收率3%征收个税,但要用全部转让收入为基数,按3%计征个税。
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一出台就引发了社会的热议。
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政策合法不合理
目前,虚拟经济已纳入到税收征管对象当中,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虚拟货币的增值部分,税法上规定增值部分如果有收益必须缴税,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说,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有权确定个人所得的范围,其做出的批复具有合法性。
但是,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两大基本原则。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政策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其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首先,“抓小放大”出发点不合理。实际上,虚拟货币的交易只占网络交易的极小部分,淘宝、易趣、阿里巴巴等网络交易才是大头。虽然国税总局的此项政策并不意味着承认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但国税总局出台政策应着眼于抓大的网络交易方面,而非仅关注极小部分的虚拟货币交易。其次,征税成本高昂。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此次征收虚拟货币交易税将面临一系列细节性操作问题,例如,在个人交易难留记录、虚拟角色现实身份难查的情况下,究竟如何认定网络游戏玩家之间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如何对其收益部分进行监管与征收?实施此项政策解决上述问题无疑成本高昂,得不偿失。第三,此项政策不利于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还处于发展初期,政府应加大对此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而匆忙出台这样一个税收政策对我国互联网互动增值产业发展将带来严重不利影响,很多职业玩家和游戏出售装备的玩家积极性会大减;另一方面,从游戏运营商的角度,此项政策会在一定程度破坏网络游戏的经济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