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东网枣庄11月14日电据新民晚报报道 某小学,孩子在厕所和同学打闹,被玻璃划伤手臂,家长起诉学校,认为当时没有老师在场,学校因此应该负全责;某中学,一名学生不慎把同学绊倒,受伤学生家长找到对方家长协商,希望“一起把责任推给学校,反正是在学校里发生的事故。”
孩子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一定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日前,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一名官员表示,教师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应负“有限责任”。那么,“有限”该如何界定?记者请教了法律界人士和部分校长。
不一定都是学校的错
上海康昕律师事务薛安军律师多年代理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诉讼。他告诉记者,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表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学校只有在违反了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才应对伤害事故负责。这意味着,老师对校园安全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
2001年颁布的《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罗列了学校应对伤害事故负责的11种情况:学校使用教学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安全标准,体育运动时老师未尽保护责任,没有组织学生充分热身,或者运动量超过学生生理承受能力等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老师难辞其咎。
薛律师介绍,法院在判定责任时,往往会将不同阶段孩子的认知水平作为判定事故责任的因素之一。他对“有限责任”做出详解——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或者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应该围绕“教育、管理、保护”三个关键词。
案例1某小学在教室内放置冷热水饮水机,一个二年级孩子倒了满满一杯热水,不小心洒到腿上,造成了3度烫伤。学校被裁定必须负主要责任。
解释不满10岁的孩子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老师没有考虑到饮水机热水龙头对他们造成的潜在威胁,随意摆放,未做安全提醒,属于未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案例2某中学,一男生不顾老师叮嘱,偷偷翻越学校围墙,结果头部着地,颅内出血,但是他当时神志清醒。学校卫生室仅仅做了热敷处理,直到下午孩子严重不适才送至医院检查。此时,男孩已出现严重脑疝,神经受到压迫,最终导致四肢瘫痪。学校被裁定负主要责任。
解释如果学校当时救护得当,事故发生后立刻由校医护人员将孩子送到附近的三级甲等医院,学校便无需负全责。因为老师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必须的安全教育,中学男生应该知晓翻墙可能带来的危险。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学校仅仅由一退休体育教师负责卫生室工作,错过学生救治最佳时间,必须对孩子的受伤负责。
案例3某郊区小学,教师节学校决定放假,但一名12岁女孩没有告诉家长,自己找伙伴去家里附近的小河玩,不幸溺水身亡。最终,学校主动协商赔偿。
解释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对孩子的管理任务从孩子到校开始,到孩子走出校门结束,孩子在上学路上走失并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但,在本案中,由于该校未通知家长学校临时放假,没有和家长及时沟通,因此,仍属没尽到管理义务,必须为孩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但是,这起案件中,家长也并非完全无过错。12岁的孩子应该知晓下河玩耍存在的危险,但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缺乏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导致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