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体罚学生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校方和当事老师共同赔偿受害学生家长21万元,并完全执行到位。
1995年5月12日中午,郧西县某中学初二年级的班主任田某在巡视学生午休时,发现本班学生章晓军(化名)在寝室说话,田某令章晓军在办公室外走廊上罚站,下午也未让其上课,直到下午第二节课下课后,发现章晓军离校出走了。
经校方联系,章晓军之母赶到学校,约定校方一旦得知章晓军的消息立即通知家长。
同年10月15日,章晓军找到田某要求继续读书,遭到拒绝。当晚,田某将章晓军返校的情况告知学校,并未引起学校的重视,也未及时通知父母。不幸就这样发生了,章晓军再次出走,从此杳无音信。
章晓军的父母因此走上了漫长的寻子道路。十年煎熬,青丝染成了白雪,一次次的希望被失望所打破,年近60的父母已无力再去风餐露宿,舟车劳顿。绝望的父母向法院提出申请,郧西法院于2007年12月22日依法判决宣告章晓军死亡。
章晓军的父母将学校和班主任告上法庭,校方和班主任对这样的不幸都感到惋惜和抱歉,也诚心诚意地希望解决此事,化解矛盾。郧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宜强判,遂加大了调解力度。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校方赔偿原告因章晓军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56079元、差旅费损失43921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共计21万元的90%,即18.9万元,另外10%即2.1万元由田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