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晓威诉称,2006年7月,北京中瑞昊天文化发展中心和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聘请他作为电视连续剧《朱家花园》总导演。合同签订后,鲁晓威在云南的工作中出现血压高、心脏骤停等情况,剧组同意鲁晓威回京治疗。去年7月,制片方与鲁晓威解除合同。鲁起诉两单位,要求退还58万字的剧本策划案等,并要求赔偿30万元。
两被告反诉鲁晓威,称已按合同支付了40余万元,但合同约定创作期满时,鲁晓威只交付了十集剧本,仍有十集未完成。两被告要求鲁晓威退还部分钱款并赔偿30万元。鲁晓威的代理人认为,鲁生病是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有不可抗力视为合同履行。
一中院认为,鲁晓威对他的身体状况和工作强度认识清楚,不能将疾病作为不可抗力。鲁晓威在合同到期前没有交齐剧本,构成违约。但《朱家花园》制片方没有按照合同为鲁晓威购买人身险,也属违约。由于双方均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部分双方抵消,但鲁晓威还有一半剧本没有完成,应返还制片方预付款20万元,并返还3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