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硕案昨(11月27日)有了阶段性进展 海淀检察院以错误逮捕侵犯其人身自由为原因核定国家赔偿额度———
昨天(11月27日),华硕笔记本事件有了阶段性进展,海淀检察院最终以错误逮捕侵犯其人身自由为原因,核定对当事人黄静进行国家赔偿29197.14元。昨天(11月27日),黄静从石家庄赶到北京领取通知,并对检察院的结果表示满意。
■黄静进京领取
赔偿额度通知单
昨天(11月27日),黄静在其律师团所在的广安门外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媒体的集体采访。黄静说,她是昨天凌晨4点听说赔偿额度下来了,于是一早就从石家庄赶来北京,到了下午,其代理律师终于拿到了海淀检察院的赔偿额度通知单。
海淀检察院的通知单称,2008年6月5日,赔偿请求人黄静提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羁押,从2006年3月8日至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共被羁押295天,人身自由遭受侵犯,向本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要求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6855.62元。本院查明,2006年3月8日,赔偿请求人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2006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黄静被取保候审;2007年11月9日,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2008年9月18日本院决定,对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人黄静的申请予以确认。2008年9月22日本院对黄静提出的赔偿申请立案审查,该案进入赔偿程序。
羁押294天赔偿金
共计29197.14元
海淀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黄静,因本院对其做出不起诉,以被错误逮捕侵犯其人身自由为由,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数额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赔偿黄静自2006年3月8日至2006年12月26日被羁押294天的赔偿金,共计29197.14元。
近期将起诉华硕
消费欺诈和诬陷
黄静对记者说,虽然赔偿的额度没有自己提出的多,但她对海淀检察院做出的赔偿很满意,因为从赔偿的角度已经证明了自己不是敲诈勒索,是清白的,对司法机关她也不再继续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于华硕公司日前的一系列举动和表态,黄静很气愤,她说:“司法机关都能够认错,但华硕一直不低头认错,我不知道他们在坚持什么。”
据黄静的律师团称,近期一定会对华硕公司进行起诉,起诉的理由仍然是消费欺诈和诬陷。 (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 刘砥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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