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死于绝育手术主人获赔精神损失(图)
2008-12-1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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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做绝育手术,却不料死在手术台上,伤心的狗主人将实施手术的医生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兽医赔偿宠物犬致死的价款损失2000元,另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养育6年视如亲人,爱犬手术台上丧命
6年前,香港人伍女士到内地发展,并将家安在了上海。她举目无亲,除了些生意上的朋友,6岁的博美犬 “莉莉”一直是她的精神寄托,她把 “莉莉”当作亲人一样对待。为了不让“莉莉”生狗仔受苦,伍女士决定为它做绝育手术。于是,她到宠物医院咨询,兽医王某表示可以手术。今年6月,“莉莉”在绝育手术期间,死在了手术台上。
伍女士认为,兽医王某在明知 “莉莉”已交配的情形下,仍对它施行绝育手术并致其死亡。因此对于 “莉莉”的惨死,兽医负有直接责任。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伍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兽医赔偿宠物狗致死的价款损失3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元。
庭审过程中,兽医王某辩称,“莉莉”在手术时死亡是事实,但这是因为“莉莉”是一只6岁的老犬,且存在因麻醉过敏致死的可能,因此他不应承担责任。王某还称,“莉莉”并非纯种博美犬,伍女士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他只同意赔偿1000元。
法官:宠物有情,主人精神受损是事实
法院认为,宠物狗“莉莉”在施行绝育手术过程中死亡,兽医应向原告伍女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 “莉莉”的 “身价”,法院在综合考虑宠物狗的血统以及伍女士的陈述,酌情确定为2000元。
宠物狗“莉莉”的死亡对伍女士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基于财产权而产生的精神利益上的损害。
法官表示,宠物是有生命、有感觉、能与人产生感情联系和精神依赖的家庭豢养的动物。它与其他物件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它具有生命和灵性,能与主人产生一种人格化的感情联系、情感互动和精神寄托。
养育6年,伍女士视“莉莉”为家庭一员,有了一种相当于人格利益上的关联。因此一旦“莉莉”死亡,伍女士精神上受到的打击和痛苦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可以理解的。精神损害是一种现实的损害。
按照 “有损害即有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对于伍女士诉请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