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这无疑是中国互联网中破天荒的一件事,对于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影响也非同小可。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做出明确批复后,北京市地税局就相关细则做出规定,各界对此讨论激烈,上海、重庆等地也相继宣布考虑出台相关细则,但已过月旬,仍未见首位主动申报者,这其中的原因究竟为何呢?
虚拟货币一直被当作是一种金融产品,广泛受到人们的关注。但从本质上说,虚拟货币是作为现代信息服务业中的增值服务诞生的。比如Q币、魔兽币等,都是相关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仅仅是交换虚拟物品如道具或武器的一种凭证,它并不具有真实货币的功能,不能视为金融产品,而应当看作是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一部分,是信息服务多样化的表现。
而其既然是信息服务业的一部分,那么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规定来看,虚拟货币交易税应如何与此对接呢?
据报道,当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研究制定新18号文,(18号文原是指国务院在2000年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即国发[2000]18号文件,业内俗称“18号文”)。据该部信息化推进处处长董宝青透露,新18号文将在税收、金融、信贷、人才流动、外汇结算、政府采购支持、主管部门资源倾斜等各个方面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
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服务业的支持相比,同样作为信息服务业的虚拟货币,是否也应当享受相对宽松的政策呢?
按照国家税务局的批复,凡是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并且加价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计算并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虚拟货币交易税的相关细节中并没有规定起征点,相对于个人所得税,这引起了不少的讨论,有调查显示,近半数公众赞成虚拟货币交易税设起征点。
退一步说,与金融产品相比,虚拟货币交易税的征收规定也比较严格。拿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来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1994年以来,一直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明确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实行减半征税。
另外,在美国、韩国相继对虚拟货币交易税做出决策失败后,我国虚拟货币交易税将朝什么方向发展呢?怎样才能使它对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