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犬只须植芯片“上户口”登记证1年1换(图)
2007-08-31 12:11
昆明日报 评论0条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望近期出台,在此之前,政府最后一次集中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最核心的问题是,必须由相关医疗机构为狗植入识别芯片后,公安机关才会给狗主人核发《养犬登记证》。
犬只必须有“身份证”
养犬人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动物疫病注射站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办理《犬只免疫证》。同时对于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将为其植入识别芯片,公安机关才会给犬主人核发《养犬登记证》。《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没有按期年检的,将被罚款100元。
对未办理《犬只免疫证》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对于未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者没收犬只。
犬只不得上公车
携犬出户的犬主人,不得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需事先征得司机的同意,并且要给犬只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犬主人每次携犬外出,都必须携带相应清洁工具,以便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如果养犬人不按上述规定携犬外出,将受到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犬主人携犬出户,必须携带《养犬登记证》,同时要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如果犬主人不按规定携犬出户,导致犬只伤亡的,由犬主人自行承担责任。犬主人将被警告,不听警告的,将受到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伤人由犬主人负全责
一旦犬只伤害到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并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同时要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报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养犬人对确诊患有狂犬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疫病的犬只,应当送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隐瞒不报,将被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区域禁养烈犬
在由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犬。重点区域划分以及烈犬种类,将由有关部门划分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所有公共场所以及公安机关确定的场所,均禁止携犬进入。个人违反规定饲养烈犬的,将被没收犬只并罚款200至500元。单位违反规定饲养烈犬,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否则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