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4万元的“明星犬”空运死亡 理赔引争议(图)
2008-05-15 12:51
温州商报 评论0条
爱犬死亡在运输箱,郑先生制作了一面贴有许多现场照片的“展示板”文宇/摄
温州网讯 “半个多月前,我委托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空运爱犬到北京,没想到爱犬在运输途中意外死亡。我几次找到责任方,但对方都没有给予满意的答复。”昨天上午,读者郑先生拨打热线88817110说。
记者核实:郑先生的爱犬“杰西卡”是一只从澳大利亚引进的边境牧羊犬,两年前购入的价格是4万元。郑先生很喜欢这只狗,对他来说,“杰西卡”不仅仅是一只狗,也是他家里一个非常重要的成员。“杰西卡”满月时,郑先生请专业摄影师给它拍照;郑先生结婚时,“杰西卡”和另一只狗成了婚纱照中的“配角”。郑先生的老丈人视力不好,郑先生花了5000元把“杰西卡”训练成导盲犬,陪伴老人外出。
不仅如此,郑先生还带“杰西卡”参加各种选秀比赛,并且还拿过冠军。因此,“杰西卡”在温州养狗人的圈子里非常出名,可以说是一只“明星犬”。
7月6日,郑先生把“杰西卡”空运到北京参加一个比赛。当天下午,郑先生的朋友去接货时,竟然发现“杰西卡”已经死亡,当时他拍下了现场照片。郑先生指着照片气愤地说,运输用的木箱都被狗刨下了很多木屑,由此可以看出“杰西卡”死的时候有多痛苦。他推测是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把狗放到无氧舱运输,导致狗窒息死亡。
对于郑先生的说法,“国货航”的地面代理——温州机场货运公司的郑炼经理予以了否认。他认为工作人员都是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的,不存在操作失误。因为货主并没有在托运单上声明货物价值和购买保险,因此此事只能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以每公斤货物赔偿责任限额100元的标准赔偿。郑先生的狗是31公斤,按照这个规定最多只能赔偿3100元,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们建议“国货航”给予一定的额外补偿。
“国货航”杭州基地温州办事处负责人隽晓杰表示,关于补偿金额的流程是,他和货主商定好补偿金额后,再把补偿金额上报到“国货航”总部审批。他初步提出的额外补偿金额为1万元左右。
但货主郑先生认为责任方应该赔偿同等价值的狗。目前,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观点
金克明律师解释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合同的约束力。货主郑先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要求责任方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基于很多人没有购买保险的习惯,金克明律师提醒,货主将货物进行航空运输时,最好声明货物价值和购买保险。这样,如果发生意外,将有利于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