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丽容
据《北京晚报》报道,今年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对山东省内移动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大量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进行了曝光。更为恶劣的是,移动公司还出售用户信息给垃圾短信群发公司。据移动公司“合作伙伴”介绍,所有的信息资料都来自移动公司,通常是直接“购买”。
那么,山东移动等一些移动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法律方面应该如何杜绝垃圾短信产生?针对此类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电信专家吕新杰、著名法律界人士赵占领、以及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他们一致认为,山东移动贩卖个人信息如果得到法定证明属实,那么毫无疑问其构成了刑事犯罪,同时,面对猖獗的垃圾短信,我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严惩。
垄断问题导致山东移动事件发生
“作为中国最大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移动为何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这样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垄断’的市场地位,或者说是我们依然缺乏充分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吕新杰表示,由于中移动“老大”地位的存在,用户因为利益受到侵害而转网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或者说,消费者虽然满意度较低但依然会保持较高的忠诚度,在这种情况下移动公司由于消费者离网成为“不可置信的威胁”就会变得越发“为所欲为”起来。
而赵占领则表示,“导致这种情况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利益诱惑,加上移动公司内部管理不严格,一定程度上,纵容、鼓励了这种行为。同时目前法律上对垃圾短信的也没有明确的界定,现行法律对于用户隐私权的保护是依据《民法通则》采取一种间接保护,力度不够。另外,对于用户个人来讲,想证明移动公司存在泄露私人信息也是非常困难的。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导致类似山东移动行为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
为杜绝个人信息随意被滥用,司法介入山东移动事件有其必要性
据央视“3·15”晚会披露,山东移动贩卖个人信息,情节更为严重的是,大量失控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倒卖,最后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成为他们进行敲诈、恐吓和诈骗犯罪的工具。
庆幸的是,2月28日我国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指出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罪的,可同时追究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不过,赵占领和刘德良都告诉记者,被央视曝光的山东移动公司向出售手机用户信息的行为,该修正案的规定,关键因素则集中在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和行为是否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而且,山东移动本次被曝光的行为,不能被确定为就是犯罪,要认定其犯罪还需要法定证明,只有法定证明山东移动确实存在这些行为,那么毫无疑问其构成了刑事犯罪。
“从目前媒体报道情况来看,山东移动影响面较广,工信部和中国移动公司已经着手处理,但这些都不能作为判断其是否犯罪依据,最重要的是需要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刘德良说,而面对现在这种情况,刘德良认为,非常需要司法机关及时跟进,以便于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弥补不足,实现立法目的。
事实上,通过之前研究,刘德良已经认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暴露出一些理论弊病,他认为正当程序是可以披露,法律重点应该治理的是运营商披露后的续滥用用户信息行为,例如,贩卖用户信息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
确立个人信息财产权属性是防范此类事情发生关键
刘德良告诉记者,现在对于个人信息问题,我国法律更多判断为个人隐私权。然而,像垃圾短信这类事情,用户是很难证明自身是否受到侵害,用户取证非常困难,造成的后果是用户维权成本大,这也是很少用户会起诉垃圾短信骚扰的一个原因,“因此,当前将个人信息定为隐私权或人格权制度并不能阻止信息搜集者和滥发信息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刘德良说。
刘德良认为,既然垃圾短信的发送者窃取了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那么就应该在法律中承认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是私有财产,这样,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个人信息就是一种财产侵权行为。“如果有了这种法律保护,对于那些侵权者而言,即使他们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个人信息,但未经个人许可,也不得基于商业目的使用,否则就是一种财产侵权行为,就应该承担财产责任,这样其侵权成本就会加大,客观上就能够起到预防和减少信息滥用行为的发生,垃圾信息问题也将得到有效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