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大为(3 /4张)
日期成关键证据
此后,两人的“欠款”纠纷再次升级。2004年1月,姚曼将蒋大为告上海淀法院,2004年3月,蒋大为提出反诉,称欠条是姚曼以非法胁迫手段迫使他写下的。2004年7月,因收到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对姚曼涉嫌敲诈蒋大为的立案侦查函件,海淀法院以“公安机关已就姚曼涉嫌敲诈蒋大为一案立案侦查”为由,裁定中止此案审理。
在司法程序中止后,姚曼又多次上门“逼债”,两次闹到派出所。上门讨债无果后,姚曼又上网发帖称蒋大为向身为朋友兼经纪人的姚曼借款90万元人民币,帖子中还贴出了大量与案件相关的文件。2010年7月,警方将姚曼及王某抓获。
在警方的侦查和法院判决过程中,蒋大为特意写下的日期,帮了大忙。
法院指出,姚曼曾说,蒋大为于2003年3月的一天,亲手写下了欠条。这一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3月20日,警方查询出入境记录发现蒋大为这一天并不在国内,这说明姚曼所说的蒋大为当天书写借条的供述明显不真实。法院还提出共犯王某的供述和保安员李某的证言,都能印证蒋大为是于9月4日被迫书写的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