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浪一则微博透露,唯冠科技与苹果就iPad商标侵权案于上海浦东法院起诉,原定2月22日开庭。没料想进程加速,2月7日唯冠科技代表律师马晓东表示,唯冠科技已向上海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发布苹果iPad禁售令。
马晓东表示,正常情况下,法院在接到申请48小时后,就会做出决定,是否颁布禁令。
据之前媒体报道,2011年6月北京工商局就曾定下2.4亿元天价罚单,不过该罚单仍未进入执行程序。同为6月,苹果在深圳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然而2011年底,一审判决苹果败诉。随后苹果上诉,案件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此后,唯冠先后在深圳、惠州起诉苹果两家经销商,又在上海起诉苹果直营店,在北京借助工商局,要求对苹果实施罚款。
案件背景回顾:
各国商标法遵循的原理基本都是“注册在先”,即谁先注册了这一商标,谁就拥有这一商标的权利,这也才有了“中国百年老店的商标被国外知识 产权机构抢注”的事件。但为弥补“注册在先”原则可能在实务中产生的纰漏,商标法还规定“使用在先”的原则,即使用在先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抗注册在先 的商标权利人。
在苹果与唯冠的案件中,苹果2010年在市场上推出iPad产品之前,并没有使用过iPad这一标识,所以不存在“使用在先”的情况。
从“注册在先”来看,成立于1995年的深圳唯冠公司在2001年取得了“iPad”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唯冠的主营业务是显示器等。此后,2001年到 2004年,深圳唯冠的母公司——台湾唯冠分别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和地区共计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苹果方面不想对iPad名字有所更改,于是一家英文名称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缩写:iPadL,以下简写为IP)的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在英国伦敦注册成立。
2009年12月23日,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署协议。协议第1条约定:台湾唯冠以35000英镑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共10个商标;协议第2条约定:IP公司在其收到台湾唯冠正当授权的董事代表签署的本协议和各国转让协议正本后7日内,按照台湾唯冠的指示支付对价。
同日,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中国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台湾唯冠以1英镑的对价将涉案商标转让给IP公司,该份协议的签署人为麦世宏和IP公司董事HAYDN WOOD。
此后,2010年4月7日,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转让所有其取得的“iPad”商标相关权益。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而此时的唯冠,由于债务问题纠缠被外界认为要进入破产边缘,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唯冠的最大客户——美国宝丽来破产,造成应收货款未收回,加上美国对多家液晶屏生产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引发的巨额赔偿,唯冠陷入债务危机。
根据唯冠公告,彼时的流动负债净额达28.7亿元,38亿元贷款逾期未偿还,另对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银行的负债大约为1.8亿美元。2009年 底,以8大银行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会议最终决定对唯冠进行债务重组,和君创业公司临危受命,担任了唯冠科技的债务重组顾问。
然而,和君创业发现唯冠科技几乎没什么值钱的资产,仅有iPad商标最有价值。据公开报道,2010年10月开始,和君创业总裁李肃推动唯冠的8家债权银行联合起来向苹果公司索偿100亿元人民币。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10年4月,深圳唯冠获悉苹果公司销售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的消息后,向苹果公司提出深圳唯冠为涉案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但是,苹果公司没有理睬唯冠的要求,继续在中国市场销售印有iPad商标的产品, 2010年6月,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苹果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并以此为由申请查封保全了涉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