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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重创微软

王朝other·作者佚名  200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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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重创微软

(导语)据美国的反垄断法,一家公司占有某种产品70%以上的市场份额,即被认为具有垄断力量。一个公司具有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是如果一个公司借助自己的垄断地位,进入一个新的市场,就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李学凌

北京时间4月4日,美国地区法庭法官杰克逊宣布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该判决作出后,微软垄断案将进入最后阶段,法院将决定采取何种惩罚措施。微软公司可能会被分解。

微软案件终于走到今天这一步,他会不会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又一个判例,现在还不太好说。反托拉斯法属于美国联邦法,所以由美国联邦法院及二十个州同时提起诉讼。1999年下达事实认定书,初步认定其有市场垄断行为。初始判决认定,微软采取的实际上是一种蚕食政策,几年之内彻底打垮对方。判决下达后,美国司法部的助理部长发表讲话说,这代表着美国反托拉斯法又往前进了一步。盖茨则表示上诉,理由充分,并称创新仍是微软公司的重中之重。微软同时表示并不排除进一步协商解决的合能性。

按美国的法律规定,微软要上诉首先要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如何对作出不利的判决表示不服,再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样拖下来需要二到三年的时间。现在看来,微软会把案子打到底了。

微软的三项罪名

微软的三项罪名是:一、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二、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三、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判决书认为,微软在非法维持垄断方面有罪,而在为冻结竞争对手而与其他公司签订排他性协议方面无罪。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通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许多高科技市场排斥其他公司,因此确保了在许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杰克逊否决了司法部对微软的这一重要指控。

虽然法院否定的一项指控对微软相当有利,但是诉讼的失败对微软来说损失非常惨重。轻则巨额罚款,不允许再捆绑IE,重则微软可能会像当年的AT&T那样,被拆分成几个公司。接到判决之后,微软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以最快的速度提起上诉,并且将继续对产品进行集成。

1995年12月,盖茨在微软发表了全面转向互联网的宣言。为了从网景公司手中抢得市场,微软开始免费赠送自己的网络浏览器IE,并且利用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在Windows系统中捆绑IE,从而把美国第一代网络股代表网景公司挤出市场。

据美国的反垄断法,一家公司占有某种产品70%以上的市场份额,即被认为具有垄断力量,具有这样市场地位的公司在美国有很多。在美国,一个公司具有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是如果一个公司借助自己的垄断地位,不允许新的公司进入市场,用不正当的手段打压对手,或者利用已有的垄断地位,进入一个新的市场,都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微软正是这样。微软触犯反垄断法,不是因为微软具有垄断的力量,而是微软在市场行为当中,实施了垄断的手段。

反垄断法的起源

美国的反垄断法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是以谢尔曼法为代表,是1890年7月20日正式生效,它的全称是《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 保护贸易及商业法》,是当时由参议院共和党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议案,所以以其名字命名为“谢尔曼法”。

十九世纪末,美国经济已经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特别是随着铁路网的形成,市场开始形成一个整体,各种工业品已经打破地域的限制,以大吃小的矛盾异常尖锐,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要么被大企业兼并了,要么就被挤垮了。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888年就开始提出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建议。

由于当时企业兼并多是通过“托拉斯”的形式进行,所以这部法律也叫“反托拉斯法”。以后,美国反托拉斯法演变为一个法制体系,主体包括四部法律: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鲁宾逊-帕特曼法。

市场理念之争

这个案子在美国已被称为划时代的案子,一些人提出了100多年前制定的《反托拉斯法》是否还适用?如何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前提下,促进现代科技的发展?法律如何在高度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没有竞争,市场就不失去活力。而竞争是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来保障。这个案子实际是现代科技与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三大体系的碰撞。

对于信息社会中,如何重新定义垄断的概念,其构成要件、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竞争?目前这些问题都没有权威答案,只有等到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生效,这个案件才可能作为一个判例,影响以后的法律建设。但是微软这样的行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自己的垄断地位威胁一些有创造力的中小公司,舆论界也还在争论。一些人提出,电视机如果捆绑VCD、DVD,这样的行为算不算垄断,他和微软利用操作系统,捆绑IE,有什么相同的地方,

微软面临人才流失

尽管微软财大气粗,可以不理会司法部的巨额罚款,但是这一次对微软股票的冲击,相当巨大。微软员工的工资比一般公司都低,他们的主要收入都是来自微软股票的增值,如果微软股票停止攀升甚至下滑,如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调整过来,微软就有可能发生大的人事震荡。毕竟,目前已经是互联网发展的最佳时机,所有的互联网公司都在拼命“挖人”,那些优秀的程序员之所以能够死守微软,就是因为“期股”的诱惑。宣判第二天,华尔街股市一开盘,微软股票暴跌15%但是目前微软股票狂跌15点,对整个公司的震荡不言而喻。

对我国IT市场的启发

美国的信息产业能够迅速发展,他的最重要的推动力来自竞争。如果保护微软,对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在世界的领导地位非常有好处,但是这样的保护,不是一个长远发展的道理。

中国的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速度也很快,反垄断的问题可能在最近的一个时间内会凸现出来。比如个人电脑公司利用自己在个人电脑领域的地位,捆绑自己的网站和其他公司竞争。而一些电信公司则可以借助自己在资源方面的优势,把互联网内容变成自己的“增值服务”,把网络接入也都统统拿下。垄断现象的存在慢慢地会从国家对资源的正当控制转化成为公司的垄断行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反垄断的相关法律出台,在这些公司还没有产生重大产业影响的时候,就适当控制,可能会削弱中国在未来世界信息产业的竞争力。这应该是微软垄断案给我们的重要启迪。

历史案例

美反垄断法制定以来,出现了几个著名的适用这部法律的案件。

标准石油公司垄断案----这个公司当时控制了美国90%的石油份额,在1911年被定为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公司被拆解,现在的艾克森、美孚、美国石油公司就由此产生。

美国烟草公司案--在1911年被判为垄断,当时垄断了美国烟草业的95%,后被拆为16家公司。

美国电报电话(AT&T)公司案--1972年,由于美国电报电话(AT&T)公司控制了美国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此案经过庭外合解,电报公司同意把国内电话业务拆为8个小公司。其好处在于双方在各自坚持的立场上作出让步,公司也省了很多时间和金钱。

国际商业机器(IBM)也曾被控对电脑行业进行垄断,诉讼持续13年之久,是美国政府首次挑战电脑行业。不过 ,司法部在1982年放弃起诉。

英特尔(Intel)被政府指控非法利用垄断权力,攫取三家对手公司的技术。去年三月,它与政府达成和解,承诺跟其他公司分享某些技术。

是改变世界,还是改变微软?

方兴东

对法院的判决,我们并不惊讶。它只是又一次明确并强化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现在微软要做的,不是去改变世界,而是要改变自己;不是极力去改变法律的判决,而是切实地开始纠正自己的策略和行为;不是去向世界哭述自己的无辜,而是要用实际行动去弥补自己给产业和消费者带来的损失。这才是真正了解官司、使自己得以发展的根本之道。

法官不但判定了微软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且动用了“Predatoty”(掠夺性的食肉性的)这样的异常强烈的措辞。虽然微软将最后的希望寄托在上诉法院,虽然微软可以努力推翻判罚中的部分内容,但是微软想完身而退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因此,不管最后微软是否会被分解,可以推定的是,微软将不得不为过去的一些垄断行为(比如打击网景浏览器实施垄断性定价等)付出实际的代价;微软也必须改变它在操作系统方面的市场策略,为AppleLinux等竞争对手腾出更大的空间,微软借助操作系统垄断地位推广WindowsCE应用软件的策略也不得不作出重大调整,会使这些产品的命运出现逆转;微软在互联网领域的拓展将更加困难,其实这才是危及微软未来的致命之处。

为微软辩护也好,喊冤也好,最好的策略还是如何帮助微软进一步认识自己,改变自己。虽然这种结果并不是微软所期望的,虽然这类改变并不是盖茨所乐意的,但是过去是微软改变了世界,现在的确是世界改变微软的时候了。正如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负责人乔尔·克莱恩(Joel Klein)所说:“任何公司,无论它实力多么雄厚,取得了多么大的成功,都不能拒绝遵守规则。”

相对于美国,微软在中国的垄断地位更加稳固;相对于美国,微软给中国IT业施加的力量更加强大;相对于美国,微软给中国消费者施加的价格压力更加沉重。中国没有反垄断法,但是没有法律并不意味着可以没有规则和原则。在美国反垄断的过程中,中国也通过业界的力量和舆论的力量,对微软各种不正当的垄断行为进行了有力的反击。我们相信,通过这次划时代的反垄断官司,中国也可以赢得一个更加有利的产业形势,可以重新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我对微软的看法

薛兆丰

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并非意料之外。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微软终于走上立场强硬的道路。这符合消费者的福利,因此也符合微软股东长远的福利。微软本应如此!

过去几个星期,当市场流传有关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和解内容时,每一项选择都或多或少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或者对微软未来的技术创新能力造成了损害。

现在,妥协不再可能,为了应付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微软必须付出比一个守法商人更多的努力和思虑,但是值得。

判决对微软的影响,一是继续支付法律费用,二是由于微软的股价长期受到压力,会令微软内部的精英流失,但从乐观的角度看,上诉法院曾经一再驳回地方法院对微软的不利裁决,当案子递交到更高级的法院后,微软的胜数显然将会大增。

我与大多数美国经济学家的观点一样,即从根本上反对美国政府用反垄断法来对付微软。这个观点看似怪异,其实不难理解。关键之处在于,这套反垄断法所针对的,并不是老百姓心目中讨厌的政府垄断,而是市场竞争所导致的自然垄断。

微软的成功令人肃然起敬:她不靠政府资助,没有特许经营权,更不霸占任何自然资源。她所“垄断”的唯一资产,就是她自己开发的程序,自己的知识产权。

事实上,市场不仅存在别的产品,其中不少还曾一度领先。微软只是靠不断进取,靠消费者自愿的钞票投票,才取得成功。《华尔街日报》社论旗帜鲜明地指出,微软不应该避而不认自己垄断,而应该说出事实:“是消费者要我们垄断的!”

杰克逊法官所罗列的微软迫害同业的罪证,无一不是任何一个理智的竞争者都会做的事情。努力击败商业对手,理所固然,天经地义,微软本来应该理直气壮地为他们的动机辩护!在经济学上,只有“物理伤害”才是伤害,“价值伤害”不是伤害!微软并没有破坏别人的软件,只是微软的产品更受欢迎,从而降低了对手产品的市场价值。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并非“伤害”。

我们看到,不少在竞争中处下风的厂商,纷纷为杰克逊法官的判决叫好。他们怂恿和支持司法部,劳民伤财打官司,既要求微软提供落后的产品,又要求微软搭售对手的产品。企业转移竞争的战场,从市场移师到法庭和国会,这真是不正之风。

去年6月,遍布全美的240位经济学家联名写信给克林顿总统。信中说:“反垄断法本来是用来对付垄断者‘高价格、低质量’的行为的,但是现在情况恰恰相反,消费者前所未有地享受着不断降低的价格、以及不断提高的质量。

“一些竞争对手,日子越来越难过,便转而向政府寻求行政帮助。最近政府几宗针对微软、英特尔、Visa与万事达卡的反垄断诉讼,始作俑者都不是消费者,而是被告企业的竞争对手。这个现象令人忧虑。自由竞争才是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呼吁有关当局撤消那些证据不足的反垄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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