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美元软件索赔案的冷观点
李学凌
1998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一纸民事判决书,判定广州雅芳公司向Pacific Unidata LTD(以下简称PU)公司(香港公司)和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200万美元。雅芳公司上诉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2日至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用了两天半的时间,开庭审理此案。终审结果【可能】将在最近公布。这次软件侵权案索赔的金额高达3000万美元,是海外留学生在国内创办的公司诉【国内合资】公司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最大一案,其案情之复杂,标的金额之高,都是空前的。堪称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雅芳、PU和Unitata(小标题)
雅芳公司(Avon)是国际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广州雅芳是雅芳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是一家合资公司。广州雅芳1994年度到1997年度,销售额从2000万美元上升至7500万美元。
PU公司总裁岳明是中科院78级数学史的研究生,1980年赴美留学。PU在法庭陈词中说:1984年,岳明、岳阳和叶维明等中国留美学生在美国创立了Unidata(简称UI)公司,用了5年时间开发了数据库管理软件Unidata。从1989年到1990年,经过3年的市场开拓Unidata公司从零开始,发展到年营业额750万美元。在此期间,岳明一直是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拥有公司67%的股份。1992年岳明和岳阳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并在香港成立了PU公司。1994年,为了保证自己作为原始开发人员的利益,PU和UI签订了“软件经销授权协议”(简称94年协议)并于1994年9月2日签订了修正协议。协议称,PU拥有的“中国权力”与UI拥有的美国权力是平等的。PU公司拥有软件的版权或其他财产专属权。据岳阳介绍,UI公司的后继公司是美国的上市公司,市值大约2亿美元。
Unidata是一种大型数据库软件,类似Orical、Infomix、Sybase公司的产品。由于一些独特的特性,使得Unidata在市场中“始终保持着自己的生命力”。岳阳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其他国内公司还没实力开发这样复杂的软件,而国内的许多机构都需要一个透明的大型数据库管理软件,所以连同“源代码”一起销售是PU公司的一项优势。
花了1.5万美元买软件,结果被诉侵权(小标题)
此案的过程并不复杂,但是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国际版权认证问题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有律师称此案是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和执法力度的一次检验。希望读者能够耐心的看一下此案的发生经过。(黑体)
1995年广州雅芳公司请美国AT&T公司为公司设计和建立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在AT&T公司的建议下,从美国Jenkon Data System(简称Jenkon)公司购买了一套数据库管理软件Unidata。雅芳公司利用这套软件进行公司的库存和直销人员等管理。不料1996年6月,香港PU公司忽然向中国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了PU公司1995年在中国软件登记中心登记的Unidata软件的著作权,雅芳公司购买的软件只能在中国以外地区使用,要求对该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要求雅芳“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在使用Unidata软件”并罚款49万元人民币。雅芳公司很快交纳了罚款,对此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雅芳为认可了该项行政处罚,没想很快被PU公司正式起诉,而这份行政处罚决定成了判定雅芳“侵权”的关键证据。
雅芳成了“被告”。
1997年8月,PU公司和京延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雅芳公司非法使用Unidata软件,侵害了PU公司的著作权和PU公司授权京延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软件的权力”。由于1996年1月,京延公司同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Unidata软件及源程序的协议,使用总费用为5000万美元。PU公司称,由于雅芳在国内使用Unidata软件,造成了“某公司”事实上不可能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的事实,该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了此项协议。此项损失成了索赔3000万美元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这次轰动全国的巨额索赔案的由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雅芳赔偿1200万美元。雅芳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1200万美元,多乎哉?(小标题)
案件的过程比较简单,但随着审理的不断深入和雅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更多的关系和事件牵扯进来。记者走访了一些律师和当事人,阅读了百万字以上的材料、答辩状和证据,仔细研读了长达108页法庭审理笔录,分析了双方辩词,才对这场纠纷有了比较整体的认识。如果要在一篇“千字文”或者是“万字文”里讲出双方所有的分歧是不可能的。正如雅芳代理律师董永森律师说的那样,这是一个“含金量”很高的官司,含金量首先指官司的标的金额高,可以说是旷古空前;含金量的另一重含意是指,官司的法律难度很大,因为各国的版权法都会有所不同,而PU—雅芳的诉讼又牵扯了PU和另一家美国软件公司UI版权地域划分和归属的问题,从法律实践来看,也是少有的。
仅仅从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审理结果来看,一般的国内读者都不太容易接收使用1.5万美元价值的软件却要赔偿1200万美元的现实,近1000倍的赔偿的确是国内读者闻所未闻。京延公司总裁岳阳在接收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并不令PU和京延完全满意,他举了几个在美国索赔的案例。我们常常听说这样的故事:一个美国老太太在快餐店喝热饮,不小心烫了嘴结果索赔几百万美元。岳阳的观点是,不要仅看赔偿额的大小,而要看索赔有没有依据。如果从广东省高级法院认定的5000万美元协议发生的事实以及协议终止使PU和京延遭受的损失来看,1200万美元的赔偿也不无道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为此案划上句号,但争论和反思不可能就此终止。
雅芳挑战PU著作权(小标题)
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给雅芳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广东省高级法院又以此作为证据之一判定雅芳败诉。所以雅芳在上诉书中直接挑战了PU的著作权,因为如果PU没有Unidata的著作权,那么一切指控都会烟消云散。此案由雅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开始向着PU是否存在著作权蔓延。雅芳律师董永森向记者介绍,由于中国法律规定著作权是不能转让的,而美国法律却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而且有地域的区别。这就出现了国际间法律接轨的问题。由于Unidata美国版权人UI公司与PU公司正在诉讼中,PU—UI 1994年协议正在美国请求仲裁,因而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PU公司拥有Unidata的著作权。法院应该等待美国诉讼的结果。PU公司认为在中国地区内,PU公司有中国软件登记中心登记认证的版权,虽然雅芳公司已经向国家版权局申诉,但PU公司并没有接到任何来自国家版权局通知能够表明国家版权局受理了著作权的质疑,PU公司依然从法律上国家版权局认定的版权保护。而雅芳律师虽然赴美国得到了一些诸如UI公司总裁的认定和美国法律专家的协议解释,但由于这些都是在诉讼之后发生,其效力还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雅芳挑战PU著作权使得PU公司在法庭上不加讳言的说:“这场诉讼的实质是雅芳公司和UI公司、Jenkon公司相互勾结,,挑战PU公司所合法拥有的Unidata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
PU追问雅芳是不是最终用户(小标题)
雅芳在上诉书中强调,自己是最终用户。如果最终用户因软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的而赔偿近1000倍的金额显然有些不妥。在法庭上,雅芳和PU就雅芳是不是最终用户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雅芳认为自己仅是花合理的价格从市场上买到软件,并在自己的经营管理中使用,是典型的最终用户行为。但PU认为,雅芳购买的软件没有能够出示任何授权使用协议,唯一能够提供的就是一张从Jankon公司购买Unidata的发票。而这样大型的数据库软件没有授权协议,不能证明雅芳就是最终用户。另外,PU公司称雅芳未经授权就使用Unidata软件,并在软件平台上二次开发,且把开发出来的软件出售给若干国家的雅芳分销商,已经超出了“最终用户”的范畴。记者针对此事采访了雅芳律师董永森,董永森律师认为: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PU。但他举了个例子说,如果有人在Windows 98平台上开发并出售了自己的软件,这并不侵权。只有在卖自己的软件的同时连Windows 98一起都卖了,才叫侵权。京延公司总裁岳阳在回答记者的同样问题时说,在Unidata平台上开发软件,必须使用Unidata的开发工具,开发语言。他也举了个例子来说明。如果在Windows 98平台上开发软件,并不侵犯微软的权力,但如果使用了微软的C语言开发Windows 98平台上的软件,而没有经过授权,就是侵权行为。
看来,最高法院对雅芳是不是最终用户的评判将决定雅芳是不是该赔偿和赔偿多少的问题。
谁将最终掏出千万美元的赔款(小标题)
PU在中国起诉雅芳的同时,在美国也有另一桩诉讼同时进行着。PU把Jenkong公司、美国雅芳公司、UI公司推上被告席。美国雅芳的律师Paul在证词中说“PU最初在华盛顿起诉雅芳时,雅芳立刻准备起诉UI公司。”PU公司说,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电脑软件的出售方必须承担最终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雅芳如果输掉官司,它可以向UI公司提出索赔。可以看出,雅芳公司可能要打两场官司。而此案实质上可能通过两场官司,转化成为PU—UI之间的著作权纠纷。PU公司总裁岳明说,作为一个中国留学生开发出这么复杂的数据库系统软件,他不会放弃著作权。雅芳律师认为,如果雅芳败诉,看来这场官司“路漫漫又长远”。
抛开官司说开去(小标题)
对于雅芳—PU的诉讼,多数读者关心的并不是到底谁能打赢的问题。纵使雅芳输了,也可以通过起诉美国Jenkong公司或者UI公司来获得补偿(UI公司曾直接给雅芳公司提供过技术支持)。正如郭良在《南方周末》撰文中写到的那样,这是一场谁都输不起的官司。岳阳说“这(1千多万美元)对我们来说,是身家性命!这不仅关系到数额巨大的资金,而且也关系到自己几十年的心血和留学回来报效祖国的信念。”对于雅芳来说,花了上万美金买回了软件,如果不摆脱“侵权”的阴影,公司的形象和直销员对公司的信任都会受到影响,自然也是只能赢不能输。对于最高法院来讲,这也将是影响到我国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标准,客观上,反应了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水平。PU公司说,此案不仅仅关系到PU和京延的问题,还将影响到海外学成的留学生对祖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理解。雅芳公司说,此案因为涉及到国内公司诉国外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会影响到国外大公司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的确从各种意义上来说,此案都远远超出了12000万美元这一数字。每个人都期待着法律公正而庄严评判。
国内其他软件该怎么看(小标题)
记者曾参加过一个由国内著名软件公司和一些北京IT记者关于“盗版”问题的讨论会。在会上就有人提出,部分人对盗版过多的抱怨是因为不懂法,我国的法律有完备的条款保护软件,关键看软件公司懂不懂得利用他们来保护自己的权力。据了解,微软(中国)公司曾依据法律查过一些非法使用微软产品的公司,并且胜诉获得了赔偿。在此案的采访当中,就有有关人士跟记者谈论起保护软件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中国保护软件应该区分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区分一般用户和利用软件赢利的用户;区分法人和自然人。据介绍,在美国,使用盗版微软产品的个人也不“罕见”,微软在美国打击盗版的力度很大,但迄今为止,微软没有起诉过任何个人用户。PU此次也给各大软件公司上了一课,虽然PU最终不一定能赢得这场诉讼,但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的胜诉至少说明了我国的软件公司可以向那些“真正”侵权、非法使用软件的法人们索取巨额赔偿,而不是一般人想象的,仅是补足购买软件价格,许多官司“值得一打”。
信息产业官司累不累(小标题)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与信息产业有关的官司与日俱增。相比之下,法律的滞后性就愈发明显。国内最近比较有名的案子就有“恒升诉王洪”、“瑞得诉东方”等。有一些公司遇到了新类型的诉讼,想不到找专业的律师,结果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律师曾经跟记者谈过软件侵权的特殊性。如果一个人买了盗版图书,他能做的只是阅读,发现盗版之后退回就可以,甚至可以利用《消费者保护法》向书店索赔。但软件不一样,每个人使用软件都会有拷贝或备份行为。一旦拷贝或备份了“侵权”软件,那么事件主体就已经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软件公司可以以此起诉消费者停止侵权,甚至要求赔偿。但是信息产业官司一般都有很深的技术背景,就像美国司法部对微软提起的“反托拉斯”调查一样,当事人、证人、律师和法官都必须对技术有深入的了解。所以现在打新技术官司的律师都觉得太累。由此也可以看出此案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意义,相信此案引起的广泛讨论会对国家新政策新法规的出台起到积极的作用。人们等待着最高法院判决的那一天。